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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目在於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增進居民福利,則該條例規定即為達成前揭行政目的而規定,核其性質應屬追求公共利益而制定之公法。故土地管理機關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所為之讓售公有地行為,自非國家立於準私人地位為私法上之行為,而係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本有依職權調查正確法定訴願機關之義務及可能,其未予釐清即逕行作成訴願決定,實有違誤,更無從解免訴願決定有管轄錯誤之失,尚不得以訴願書所記載原處分機關錯誤為由解免此一主動調查之義務。
3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關於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之規定,雖未有如同採取職權調查主義之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3 項對行政程序當事人之聲明及陳述進行闡明之規定,惟闡明義務乃職權調查事實之具體內涵,換言之,在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之程序中,國家機關為履行其職權調查義務,對參與程序之當事人負有闡明義務。因而,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對於程序相對人即人民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暸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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