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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金山區公所辦理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慰問金發放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金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金山區(以下簡稱本區)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慰問金發放事宜,特訂定
    本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發放目的:為關懷本區年滿 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
              ,藉由(春節、端午、中秋)佳節發放慰問金。

   2      二、依據: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
                饋要點第 6  條第 3  項辦理。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第 15 條。

   3      三、經費來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審議委員會撥
              發本所發電年度協助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
              饋金。

   4      四、發放對象:凡設籍本區年滿一年之 65 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不
              含老人)、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不含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5      五、發放金額: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老人、身心障礙者每
              人各發放福利津貼 1,000  元、低收入戶每戶發放福利津貼 1,000  
              元。

   6      六、發放程序:本區老人於年滿 65 歲當月、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當月、低收入戶於核定當月自行提供金融機構(金山地區農會、郵
              局、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封面,本所於各節前,將款項轉入個
              人所提供之帳戶。未能順利轉帳者,將個別通知於半個月內領取,逾
              期未領視同放棄,款項繳回公庫。

   7      七、受理單位:金山區公所社會人文課。

   8      八、本項要點經簽奉區長核定並報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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