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六、市應變中心各級開設時之指揮官擔任方式如下:
(一)市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擔任指揮官。
(二)市應變中心二或三級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業管副市長或該
次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
(三)市應變中心強化三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
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指
揮官。
市應變中心編組分為三十七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市應變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8 八、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
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
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編組依其區公所設置之課(室)單位
數分類,其類別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本市烏來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本市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本市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公所相關單位主管擔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熟悉業務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市應變中心交付任務。
區應變中心及烏來區應變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
件五。
11 十一、市應變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款所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應本
市各區應變中心或烏來區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
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但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災防辦
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本島
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水利局、工務局
、交通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
要,通知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氣象局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局風
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
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
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
時。
丙、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及桃園
市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
準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
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
警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
達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四十一(以上)機率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
人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
樓九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災防辦公室協助開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
開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區、林口
區、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林區超
過三百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
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市應變
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
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
,且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
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
以上,需本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
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並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災防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有致災之
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
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
進駐市應變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
五個雨量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
十毫米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
),且災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
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
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
乙、市應變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
災情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
(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
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
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
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
應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
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
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
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
供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
為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
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災防辦公
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
警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
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
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
府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
本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
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
含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
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
設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
施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
排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市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
政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
式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
、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
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
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
助,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
亡、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
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
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十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1)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
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
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4)海洋污染物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十公噸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陸域水體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局、
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
信北區分公司、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海洋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觀光旅遊局、水利局、
農業局、地政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北部分署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非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
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
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
急戒備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
、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且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市應變中心接受到本
市轄內核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
上時,報告指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
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
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
處、政風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
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青年局及秘書
處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
,或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
段、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
濟發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
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
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
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
營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
災害,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
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
運系統營運機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
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
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
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
染病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
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
植物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
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秘書處及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
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農業局、新聞局、
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
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本府消防
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
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
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
部分署、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
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丙、市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
長應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
或大氣濃度升高,導致空氣品質指標(AQI) 大於四百
(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達一千二百五十微克/立方公
尺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五百零五微克/立方公尺;
PM2.5 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點五微克/立
方公尺),且空氣品質預測未來二十四小時空氣品質無
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
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地政局、勞
工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
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
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五)森林火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災害面積達 20 公頃以上
,且經本府農業局評估有必要時。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消防局、民政局、原住民族
行政局、新聞局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市森林火災災害面積達 100 公頃以
上或達到本市重大火災開設時機(估計有 15 人以上
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持續時間達 12 小時
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或
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 6 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單位:本府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民政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新
北市後備指揮部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14 十四、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市應變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之任務、成立時機、
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辦理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區中心運作機制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各區公所依本要點訂定函頒之。
3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
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執行指揮官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事項。
(六)視災情狀況需要,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並指派協調人員
提供支援協助。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4 四、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時應即時掌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
定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並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
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應變
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有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或手冊,由本府各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
5 五、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新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
集人擔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6 六、本中心一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本會報召集人擔任。
本中心二或三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業管副市長或該
次災害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本中心強化三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本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災害
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
本中心編組分為三十七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本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7 七、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要點及其作業規定所定成立時機、程序及相關作業
設區中心,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並受本中心之指揮、督
導、協調,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本中心及相關機關(構)提出
支援申請。
(五)跨區支援其他受災之區公所處理緊急應變事項。
(六)執行本中心指示事項。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8 八、區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
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
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
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中心編組依本市各區公所設置之課(室)單位數,分設三類之區中
心,其分類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烏來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區公所相關單位主管擔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熟悉業務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本中心交付任務。
區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9 九、本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指示成立市級或區級前進指揮所,以
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10 十、本中心與區中心之開設及撤除時機如下:
(一)本中心開設時機:
1、本中心平時為常時三級開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派員進駐,
隨時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害,當災害發生且有擴大之虞時,得
提升為強化三級開設,通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指定單位進
駐,並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或消防局局長進駐指揮,若
災情持續擴大,則提升至二級以上開設。
2、當災害規模達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時機時,應立即開設,
其開設時機與程序如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
等狀況,決定應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
口頭報告本會報召集人。
(2)本府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首長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
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
報告本會報召集人。
(3)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需開設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主動提
供進駐機關人員聯絡清冊,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通知進
駐。
(4)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3、倘災害應變之流程係屬長期且無外單位進駐需求時,開設方式得
以會議形式運作,並由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召開
工作會報,以書面方式通知與會機關,後續並視災情及相關應變
措施通知相關單位進駐本中心。
(二)區中心開設時機:
1、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
知區公所立即開設區中心。
2、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雖未達本要點所定開設時機,區公所
應視災情研判狀況、聯繫需要或疏散收容情形,開設區中心,並
通報本中心及本府民政局。
(三)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
、善後處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
召集人決定撤除本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當本市海域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而陸地未列入警戒範圍,而颱風
暴風圈未經過本市海域(即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以西、東經一百二
十一度以東、北緯二十六度以南),經研判已遠離無影響本市之
虞,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3、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11 十一、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
定依法律規定或依本會報指定之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或應本市各
區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
下,除下列規定進駐機關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
救辦公室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本島
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研判後續發布海
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
、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要,通知
相關局處或區公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甲、氣象局發布本島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氣象局風
雨預報本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
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以上。
乙、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
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
時。
丙、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及桃園
市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
準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派員
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
警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
達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四十一(以上)機率時
。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
人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
樓九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開
設事宜。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
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予開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
區、林口區、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
坪林區超過三百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
入研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
達十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
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
量達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工務局、交通局、
警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
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本中心
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
量同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
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
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
,需本府二級開設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交通局
、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首長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
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並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本府氣象協力團隊研判
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本中心已二級開設,進駐
本中心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
站降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
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
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
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
其他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乙、本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情
持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
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
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
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
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
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四級以上,經本府消
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捷運工程局及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派員進駐,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
響範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
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
停電及電訊中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
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
住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
會海巡署北部分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
供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水利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環境
保護局、衛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
為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
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本市災害
防救辦公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六)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本府
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農業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指派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
警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
、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
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
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或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
宿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
者;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工務局、社
會局、交通局、衛生局、警察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新聞
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
府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
本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
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
效控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
含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
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
設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
施緊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
排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本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經濟發展局、民
政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
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
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
式通知台電)、民政局、教育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
、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
區、西區、北區營業處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
災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經濟發展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
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
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
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農業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
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
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工務局、
社會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及秘書處等機關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
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
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
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汙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工務
局、水利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衛生局、警察局、
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瓦
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非毒性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
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備
事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局、工務局、
水利局、農業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
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警察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
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且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
電廠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
指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民政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
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
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原住民族行政局、主計處、人事處、政風
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青年局及秘書處等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
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
或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工務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
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社會局、交通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
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
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
運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
,災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
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交通局、民政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社會局、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
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秘書處、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
營運機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
病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衛生局、民政局、經濟發
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
社會局、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原住民族行政局、人
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警察局、消防
局及秘書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
物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農業局、民政局、工務局
、新聞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秘書
處及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火山
警戒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
(1)本府民政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教育局、工務
局、水利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社會局、地政局、
勞工局、交通局、新聞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住
民族行政局、人事處、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文化
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及秘書處等
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2)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
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
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七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
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粒
PM10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五微克/立方公尺
;細懸浮微粒 PM2.5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一百五十點
五微克/立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且預測
未來十二小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經濟發展局、教育
局、工務局、水利局、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
、新聞局、衛生局、消防局及捷運工程局等機關,初期得
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
)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12 十二、本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依
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設。
13 十三、本中心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依指示發布本中心開設之訊息。
本中心各層級開設或撤除時: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本市
災害防救辦公室通報本中心各編組單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
(二)通報各區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本中心開設期間,依需要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於每日八時三十分、
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必
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
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本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
情及處理情形逕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以專卷統整災害總結工作報告(如附件六),函報本市災害
防救辦公室備查;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得聯繫召集各機
關組成「○○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14 十四、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本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之任務、開設時機、
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區中心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公所依本要點訂定之。
3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
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執行指揮官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事項。
(六)視災情狀況需要,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並指派協調人員
提供支援協助。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4 四、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新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
集人擔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本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業管副市長或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擔任。
本中心水災強化三級開設時,指揮官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
本中心編組分為三十六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執行本中心指示任
務,各參與編組之相關機關,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本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5 五、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要點及其相關作業規定設區中心,執行區內各項災
害防救應變措施,並受本中心之指揮、督導、協調,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本中心及相關機關(構)提出
支援申請。
(五)執行本中心指示事項。
(六)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6 六、區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
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
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
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中心編組依本市各區公所設置之課(室)數,分設三類區中心,其
分類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烏來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區公所相關單位主管兼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本中心交付任務。
區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7 七、本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於災害現場指示成立各級前進指揮所
,以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8 八、本中心與區中心開設及撤除之時機如下:
(一)本中心開設時機:
1、本中心平時為常時三級開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成員輪班進
駐,隨時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害。
2、當災害規模達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標準時,應立即開設對
應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其開設時
機與程序如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立即報告本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
開設之。
(2)本市全部或部分地區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
時,主動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成立,並具體建議本中心開設層級
及時機。
(3)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
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報告
召集人。
(4)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需開設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主動提
供進駐機關人員聯絡清冊,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以簡訊
通知進駐。
(5)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
3、倘災害應變之流程係屬長期且無外單位進駐需求時,開設方式得
以會議形式運作,並由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召開
工作會報,以書面方式通知與會機關,後續並視災情及相關應變
措施通知相關單位進駐本中心。
(二)區中心開設時機:
1、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
知區公所立即開設區中心。
2、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雖未達本要點所定開設標準,區公所
應視災情研判狀況、聯繫需要或疏散收容情形,開設區中心,並
通報本中心及本府民政局。
(三)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
、善後處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
召集人決定撤除本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當本市海域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而陸地未列入警戒範圍,而颱風
暴風圈未經過本市海域(即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以西、東經一百二
十一度以東、北緯二十六度以南),經研判已遠離無影響本市之
虞,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3、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9 九、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
依法律規定或依本市各類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指定之災害種類,視
災害狀況或應本市各區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機、進駐
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除下列規定進駐機關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本市海域海上颱
風警報,颱風七級暴風圈行經臺灣本島東北海域或西北海域
。
乙、氣象局發布臺灣本島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苗栗縣陸地列入警
戒區域。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常時三級輪值
人員及水利局進駐,並視氣象狀況需要,通知相關局處或區公
所進駐。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甲、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測
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乙、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新竹市及桃園市
陸地列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警察局、工務局、水利
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
政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警
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
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
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
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
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預警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本市轄內任一區短延時強降雨達
時雨量四十毫米(以上)達百分之四十一(以上)機率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水利局水災強化三級值班人
員(各分組人員及指揮官)於發布當日十三時前至本府大樓九
樓災害應變中心待命,並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開設事宜
。
2、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予開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
區、林口區、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
林區超過三百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
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水利局、警察局、交
通局、工務局及捷運工程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 EOC 人
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量同
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發生複
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險管理機
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二
級開設之十三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水利局、警察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教育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以
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
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4、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本中心已二級開設,進駐
EOC 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
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發
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情持續擴
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
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
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乙、本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情持
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
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水利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
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
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
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水利局
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
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
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
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
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
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
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2)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
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災害所轄大眾
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
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
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
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供
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水利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
局、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為
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大農
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本市災害防救辦
公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農業局、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原住民族
行政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六)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本府農
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消防局、農業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水事業處
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
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
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衛生
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府
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
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域
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造成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變電所(含
一次、二次及配電變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
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設
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台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施緊
急分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排
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本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濟發展
局、警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
、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
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式
通知台電)、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社會局、教育局、水
利局、民政局、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西
區、北區營業處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
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經濟發展局、警察局、
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
局、勞工局、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秘書
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
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衛生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
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
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
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汙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工務局、水利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
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瓦斯事業機構等
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非毒性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
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十七)輻射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備事
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
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工局、新聞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
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因輻射災害估計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
災情嚴重無法有效控制,或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
事故持續惡化,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指揮官
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
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
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
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財政
局、主計處、秘書處、人事處、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政風處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
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或
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工務局、警察局、經
濟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捷運工程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
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捷運工程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
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
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
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文化局、觀光旅遊
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及新聞
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物
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農業局、警察局、
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秘書處、新聞局、
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火山警
戒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
(1)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
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
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
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
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2)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
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3)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
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粒 PM10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五微克/立方公尺;細懸浮
微粒 PM2、5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一百五十點五微克/立
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且預測未來十二小時
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單位: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社會局、教
育局、勞工局、工務局、水利局、捷運工程局、地政局、新
聞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10 十、本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依各
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設。
11 十一、本中心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依指示發布本中心開設之訊息。
本中心各層級開設或撤除時: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本市
災害防救辦公室通報本中心各編組單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
(二)通報各區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本中心開設期間,依需要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於每日八時三十分、
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必
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
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本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
情及處理情形逕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以專卷統整災害總結工作報告(如附件六),函報本市災害
防救辦公室備查;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得聯繫召集各機
關組成「○○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12 十二、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本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13 十三、各參加編組機關(構)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
主動將資料報送本府消防局隨時更新。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之任務、開設時機、
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區中心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公所依本要點訂定之。
3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
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執行指揮官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事項。
(六)視災情狀況需要,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請求支援,並指派協調人員
提供支援協助。
(七)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4 四、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新北市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
集人擔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本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業管副市長或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擔任。
本中心水災強化三級開設時,指揮官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或由該機關首長指派人選)擔任。
本中心編組分為三十六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各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
件一表列機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
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執行本中心指示任
務,各參與編組之相關機關,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成立緊急應變
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本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5 五、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要點設區中心,並受本中心之指揮、督導、協調,
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其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即時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
體)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本中心及相關機關(構)提出
支援申請。
(五)執行本中心指示事項。
(六)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6 六、區中心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指揮官由區長擔任,副
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主任秘書或作業組組長擔任,指揮官因
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長、主任秘書及作業組組長依序擔任,
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中心編組依本市各區公所設置之課(室)數,分設三類區中心,其
分類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烏來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主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建設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依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派駐連絡官執行要點,由國軍指
派人員擔任連絡官。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區公所相關單位主管兼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災害防救相關事宜,並與區公所其他相關
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執行本中心交付任務。
區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7 七、本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於災害現場指示成立各級前進指揮所
,以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8 八、本中心與區中心開設及撤除之時機如下:
(一)本中心開設時機:
1、本中心平時為常時三級開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成員輪班進
駐,隨時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害。
2、當災害規模達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標準時,應立即開設對
應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並通知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其開設時
機與程序如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應立即報告本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
開設之。
(2)本市全部或部分地區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
時,主動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成立,並具體建議本中心開設層級
及時機。
(3)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開設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
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報告
召集人。
(4)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研判需開設災害應變中心時,應主動提
供進駐機關人員聯絡清冊,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以簡訊
通知進駐。
3、倘災害應變之流程係屬長期且無外單位進駐需求時,開設方式得
以會議形式運作,並由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召開
工作會報,以書面方式通知與會機關,後續並視災情及相關應變
措施通知相關單位進駐本中心。
(二)區中心開設時機:
1、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
知區公所立即開設區中心。
2、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雖未達本要點所定開設標準,區公所
應視災情研判狀況、聯繫需要或疏散收容情形,開設區中心,並
通報本中心及本府民政局。
(三)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
、善後處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
召集人決定撤除本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當本市海域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而陸地未列入警戒範圍,而颱風
暴風圈未經過本市海域(即 122°E 以西、121°E 以東、26°N
以南),經研判已遠離無影響本市之虞,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
化三級以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3、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9 九、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
依法律規定或依本市各類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指定之災害種類,視
災害狀況或應本市各區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機、進駐
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除下列規定進駐機關外,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
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乙、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含)以北陸地列
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警察局、工務局、水利
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
政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警
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
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
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
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
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予開設。但本市各區雨量測站高程,於鶯歌區、五股
區、林口區、三芝區、深坑區、烏來區、平溪區、石碇區與坪
林區超過三百公尺者,其餘各區超過六十公尺者,均不列入研
判:
甲、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丙、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丁、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水利局、警察局、交
通局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
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開設強化三級,進駐 EOC 人
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量同
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發生複
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險管理機
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二
級開設之十三個局處協助救災時。
乙、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水利局、警察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教育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以上。
乙、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級以
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
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水利局)
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本中心已二級開設,進駐
EOC 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
雨量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發
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情持續擴
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
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
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進行救災時。
乙、本中心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情持
續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
機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水利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
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
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
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
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水利局
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災害所轄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
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丙、本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
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弱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
圍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
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
斷,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
、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
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
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2)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
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災害所轄大眾
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
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
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
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供
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水利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
局、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為
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大農
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本市災害防救辦
公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農業局、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原住民族
行政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
(六)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本府農
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本府消防局、農業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水事業處
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
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
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警察局、工務局、衛生
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府
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
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陸域
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
制者。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
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設
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臺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施分
區輪流停電時。
乙、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排
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開設本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濟發展
局、警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
、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
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式
通知臺電)、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社會局、教育局、水
利局、民政局、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西
區、北區營業處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
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經濟發展局、警察局、
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
局、勞工局、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秘書
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
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衛生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
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
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
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汙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工務局、水利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
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瓦斯事業機構等
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非毒性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
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
(十七)核子事故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備事
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
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教育局、勞工局、新聞局等機關派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
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事故持續惡化,
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指揮官並依規定開設。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
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
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
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財政
局、主計處、秘書處、人事處、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政風處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乙、新北市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
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或
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工務局、警察局、經
濟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捷運工程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
),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
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捷運工程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災害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
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
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
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
疫區,經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衛生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文化局、觀光旅遊
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及新聞
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物
傳染病疫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本府消防局、農業局、警察局、
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秘書處、新聞局、
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十三)火山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火山警
戒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單位:
(1)本府消防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
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
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
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
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2)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
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災害
所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
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
(3)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
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二級嚴重惡化(即懸浮微粒 PM10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三百五十五微克/立方公尺;細懸浮
微粒 PM2.5 之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一百五十點五微克/立
方公尺)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且預測未來十二小時
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經本府環保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2、進駐單位:本府消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社會局、教
育局、勞工局、工務局、水利局、捷運工程局、地政局、新
聞局、交通局、經濟發展局、民政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
悉防救災業務人原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
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10 十、本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依各
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設。
11 十一、本中心開設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依指示發布本中心開設之訊息。
本中心各層級開設或撤除時:
(一)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本市
災害防救辦公室通報本中心各編組單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
(二)通報各區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本中心開設期間,依需要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於每日八時三十分、
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必
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
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本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
情及處理情形逕送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由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以專卷統整災害總結工作報告(如附件六),函報本市災害
防救辦公室備查;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得聯繫召集各機
關組成「○○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12 十二、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八。
協辦單位若涉及本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13 十三、各參加編組機關(構)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
主動將資料報送本府消防局隨時更新。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之任務、開設時機、
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區中心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公所依本要點訂定之。
3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
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之縱向、橫向聯繫事宜。
(六)推動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七)執行指揮官指示事項。
4 四、本中心為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新北市災害防救會
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集人兼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管理機關消防局局長兼任。
本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業管副市長或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擔任。
本中心編組分為三十六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件一表列機
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項,並與其
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執行本中心指示任
務,各參與編組之相關機關,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
施。
本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5 五、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要點設區中心,並受本中心之指揮、督導、協調,
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區內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本中心及相關機關(構)提出
支援申請。
(五)加強防救災相關機關(構)之縱向、橫向聯繫。
(六)推動區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七)執行本中心指示事項。
6 六、區中心為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及各任務編組。指揮官由區長兼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作業組組長兼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
長、主任秘書及作業組組長依序兼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中心編組依本市各區公所設置之課(室)數,分設三類區中心,其
分類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烏來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區公所相關單位主管兼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除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項外,並與區公所其他
相關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交付任務。
區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7 七、本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於災害現場指示成立各級前進指揮所
,以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8 八、本中心與區中心成立及撤除之時機如下:
(一)本中心成立時機:
1、本中心平時為常時三級開設設立,隨時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害
。
2、當災害規模達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標準時,應立即成立對
應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其成立時機與程序如下:
(1)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權責機關
首長應立即報告本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
成立之。
(2)本市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災害防救
業務權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
時,主動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成立,並具體建議本中心開設層級
及時機。
(3)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
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成立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
報告召集人。
3、倘災害應變之流程係屬長期且無外單位進駐需求時,開設方式得
以會議形式運作,並由該災害之業務主管機關視災害情況召開工
作會報,後續並視災情及相關應變措施通知相關單位進駐本中心
。
(二)區中心成立時機:
1、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
知區公所立即成立區中心。
2、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雖未達本要點所定開設標準,區公所
應視災情研判狀況、聯繫需要或疏散收容情形,開設區中心,並
通報本中心及本府民政局。
(三)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
、善後處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
召集人決定撤除本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當本市海域發布海上颱風警報,而陸地未列入警戒範圍,而颱風
暴風圈未經過本市海域(即 122°E 以西、121°E 以東、26°
N 以南),經研判已遠離無影響本市之虞,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
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3、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而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9 九、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
依法律規定或依本市各類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指定之災害種類,視
災害狀況或應本市各區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機、進駐
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A.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
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B.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含)以北陸地列
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警察局、工務局、水利
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
政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派員進駐,並
通報本府各局處會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行防颱整備工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警
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經
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
、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
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本
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適
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予開設。但本市烏來區、雙溪區、平溪區、石碇區、
坪林區及高程超過六十公尺以上之山區雨量測站不列入研判:
A.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B.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C.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D.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E.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業務
權責機關(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A.氣象局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強化三級開設,進駐 EOC 人
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量同
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二小時
累積雨量達一百毫米以上,且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
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
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二級開設之十三個局處協
助救災時。
B.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警
察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
工程局、民政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
科長層級以上;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
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並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業務權責機關(水利局)負
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A.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本府已二級開設,進駐 EOC
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量
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三小
時累積雨量達一百三十毫米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
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
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
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
進行救災時。
B.本府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情持續
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機
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警
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
、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
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
官召開會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新
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
署第十河川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大眾
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
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
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本
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
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
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
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
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
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
地區巡防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
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
(1)依經濟部水利署發布本市轄內為二供水區水情燈號橙燈或一供
水區水情燈號紅燈,且行政院開設旱災災害應變中心。
(2)旱象嚴重,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
局、教育局、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為
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大農
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本市災害防救辦
公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農業局、警察
局、經濟發展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本府農
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農業局、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
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
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
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工務
局、衛生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
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
管理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3、如涉及暴力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行為之災害,應由本府
警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
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及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另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消防局研判。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
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3)因供電不足而無預警大規模停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因災害或人為操作失誤,使發電廠、變電所或電塔等電力設
施故障,造成無預警停電,經臺電公司評估認為必須實施分
區輪流停電時。
B.其他經首長認為有開設必要者。
(4)計畫性一般民生分區輪流停電仍有非經機動應變處置,無法排
除緊急危害者,得視個案需要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經
濟發展局、警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
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2)大規模緊急停電災害由本府消防局通知經發局(另請經發局複
式通知臺電)、交通局、警察局、衛生局、社會局、教育局、
水利局、民政局、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
西區、北區營業處。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
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經濟發展局、
警察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交通局、警
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
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交通局、警
察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
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交通局、警
察局、工務局、衛生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
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
社會局、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
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汙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工務局、水利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
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瓦斯事
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非毒性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經
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
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
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七)核子事故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備事
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
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新聞局等
機關派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
地區巡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事故持續惡化,
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指揮官並依規定成立。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
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
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
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財政局、主計處、秘書處、人事處、
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風處等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北部地區巡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
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
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或
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工務局、警
察局、經濟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
社會局、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捷運工程局
、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
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
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捷運工程局
、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疫區,經
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衛生局、
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環境保護
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文化局、
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
處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物傳染病疫
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農業局、
警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秘書處、
新聞局、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10 十、本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機關首長得依各種災
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設。
11 十一、本中心成立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主管機關依指示
發布本中心開設之訊息。
本中心各層級開設成立或撤除時:
(一)權責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消防局,由消防局通報本中心各編組單
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二)通報各區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本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依需要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
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本中心成立期間,依需要於每日八時三十分、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
會報,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再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
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本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
情及處理情形逕送主辦機關(構)彙整;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
措施,業務權責主管機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
,得聯繫召集各機關組成一「○○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
官報告。
本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
12 十二、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七。
協辦單位若涉及本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13 十三、各參加編組機關(構)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
主動將資料報送本府消防局隨時更新。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及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之任務、開設時機、
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區中心運作及相關事項之作業規定,由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
公所依本要點訂定之。
3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
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之縱向、橫向聯繫事宜。
(六)推動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七)執行指揮官指示事項。
4 四、本中心為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新北市災害防救會
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集人兼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管理機關消防局局長兼任。
本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業管副市長或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擔任。
本中心編組分為三十六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相關機關(構)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件一表列機
關(構)指派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項,並與其
他相關機關(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執行本中心指示任
務,各參與編組之相關機關,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
施。
本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5 五、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要點設區中心,並受本中心之指揮、督導、協調,
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區內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本中心及相關機關(構)提出
支援申請。
(五)加強防救災相關機關(構)之縱向、橫向聯繫。
(六)推動區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七)執行本中心指示事項。
6 六、區中心為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及各任務編組。指揮官由區長兼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作業組組長兼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
長、主任秘書及作業組組長依序兼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中心編組依本市各區公所設置之課(室)數,分設三類區中心,其
分類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烏來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區公所相關單位主管兼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除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項外,並與區公所其他
相關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交付任務。
區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7 七、本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於災害現場指示成立各級前進指揮所
,以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8 八、本中心成立及撤除之時機如下:
(一)成立時機:
1.本中心平時即以常時三級開設設立,隨時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
害。
2.當災害達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標準時,應立即成立對應層
級之災害應變中心,其成立時機與程序如下: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權責機關首長
應立即報告本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
之。
(2)本市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災害防救
業務權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
時,主動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成立,並具體建議本中心開設層級
及時機。
(3)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
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成立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
報告召集人。
(4)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成立後,得視災情或聯繫需要,通知
各區公所立即成立區中心。
(二)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
、善後處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
召集人決定撤除本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且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9 九、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
依法律規定或依本市各類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指定之災害種類,視
災害狀況或應本市各區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機、進駐
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A.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且預測颱風七級暴風圈經過本市海
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B.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新竹縣(含)以北陸地列
入警戒區域,且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
備、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本府警察局、工務局、水利
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
政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派員進駐,並
通報本府各局處會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行防颱整備工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警
戒區域者,經本府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經
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
、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
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
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狀況,
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本
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適
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予開設。但本市烏來區、雙溪區、平溪區、石碇區、
坪林區及高程超過六十公尺以上之山區雨量測站不列入研判:
A.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B.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C.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六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十
毫米以上。
D.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E.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九十毫米以上,且每十分鐘雨量達
十五毫米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業務
權責機關(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A.氣象局發布大雨特報及本府已強化三級開設,進駐 EOC 人
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量同
時間且連續二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二小時
累積雨量達一百豪米以上,且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流、
山坡地崩塌等),經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預估未來強降
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二級開設之十三個局處協
助救災時。
B.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本府進行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警
察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
工程局、民政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
科長層級以上;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
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並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業務權責機關(水利局)負
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本府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
一,經本府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A.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本府已二級開設,進駐 EOC
人員監視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五個雨量站降雨量
同時間且連續三小時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毫米以上,且三小
時累積雨量達一百三十豪米以上,發生複合型災害(如土石
流、山坡地崩塌等),且災情持續擴大,經天氣風險管理機
關(構)預估未來強降雨仍持續延時二小時以上,需本府各
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機關及軍方)協助
進行救災時。
B.本府已二級開設,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且降雨及災情持續
擴大,需本府各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及其他單位(含中央機
關及軍方)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警
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
、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
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
官召開會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新
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
署第十河川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大眾
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
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
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本
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
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
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
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
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
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
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
地區巡防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
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於本市轄內為紅燈者;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本府水
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水利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
局、教育局、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第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為
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大農
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或依本市災害防救辦
公室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農業局、警察
局、經濟發展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
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本府農
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農業局、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
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
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
水事業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
災情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
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工務
局、衛生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
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
管理處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
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3.如涉及刑事或恐怖攻擊行為之重大爆裂物爆炸災害,應由本府警
察局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
府勞工局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
者。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
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經濟發展局、
警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
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
情嚴重,亟待救助,經本府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經濟發展局、
警察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勞工局、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
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本
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交通局、警
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
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交通局、警
察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
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經本府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交通局、警
察局、工務局、衛生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
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
社會局、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
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
公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汙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環境保護局
、警察局、工務局、水利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
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
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
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瓦斯事
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府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非毒性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經
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
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
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七)核子事故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備事
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
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新聞局等
機關派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
地區巡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
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
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事故持續惡化,
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指揮官並依規定成立。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
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
發展局、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
局、原住民族行政局、財政局、主計處、秘書處、人事處、
新聞局、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風處等指派科長
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北部地區巡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
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
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或
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本府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工務局、警
察局、經濟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
社會局、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捷運工程局
、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
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本府捷運工
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捷運工程局
、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疫區,經
本府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衛生局、
警察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環境保護
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文化局、
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
處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物傳染病疫
區,經本府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本府消防局通知本府農業局、
警察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秘書處、
新聞局、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10 十、本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機關首長得依各種災
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設。
11 十一、本中心成立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主管機關依指示
發布本中心開設之訊息。
本中心各層級開設成立或撤除時:
(一)權責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消防局,由消防局通報本中心各編組單
位、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二)通報各區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本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依需要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
機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本中心成立期間,依需要於每日八時三十分、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
會報,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再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
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
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本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
情及處理情形逕送主辦機關(構)彙整;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
措施,業務權責主管機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
,得聯繫召集各機關組成一「○○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
官報告。
本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
12 十二、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七。
協辦單位若涉及本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13 十三、各參加編組機關(構)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
主動將資料報送本府消防局隨時更新。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及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之任務、開設時
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在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對各區及相關機關(構)做必要
之指示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事宜。
(五)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構)之縱向、橫向聯繫事宜。
(六)推動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3 三、本中心為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由新北市災害防救會
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召集人兼任;副指揮官四人,由副市長與秘書
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中心管理機關消防局局長兼任。
本中心二級開設時,指揮官由業管副市長或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擔任。
本中心編組分為三十六組,其任務分工表,如附件一。
前項各組組長由相關機關首長兼任,編組人員由附件一表列機關指派
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項,並與其他相關機關(
構)保持聯繫,即時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執行本中心指示任
務,各參與編組之相關機關,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
施。
本中心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二。
4 四、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要點設區中心,並受本中心之
指揮、督導、協調,執行區內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其任務如下:
(一)指揮、督導、協調及處理區內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三)災情與損失之蒐集、評估、彙整、報告、管制及處理等事項。
(四)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得向本中心及相關機關(構)提出
支援申請。
(五)加強防救災相關機關(構)之縱向、橫向聯繫。
(六)推動區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5 五、區中心為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
及各任務編組。指揮官由區長兼任,副指揮官一人至二人由副區長、
主任秘書或作業組組長兼任,指揮官因故未能及時在場時,得由副區
長、主任秘書及作業組組長依序兼任,或由指揮官指定代理人。
區中心編組依本市各區公所設置之課(室)數,分設三類區中心,其
分類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設置役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役政災防課負責。
2.民政組:由民政課負責。
3.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4.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5.工務組:由工務課或養護工程課負責。
6.社會組:由社會課或人文課或社會人文課負責。
7.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8.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9.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10.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1.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2.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3.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5.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二)設置民政災防課之區公所,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經建(農經)組:由經建課或農經課負責。
4.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5.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6.環保組:由環境保護局各區清潔隊負責。
7.警政組:由各區警察分局派巡官以上負責。
8.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9.衛生組:由各地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10.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1.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2.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4.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三)烏來區各防救編組單位如下:
1.作業組:由民政災防課負責。
2.秘書組:由秘書室或會計室負責。
3.工務組:由工務課負責。
4.社會組:由社會人文課負責。
5.環保組:由烏來區清潔隊負責。
6.警政組:由本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指派巡官層級以上人員負責。
7.消防組: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派員負責。
8.衛生組:由烏來區衛生所派員負責。
9.國軍組:由國軍指派人員擔任聯絡官或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
絡人。
10.自來水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自來水機構指派人
員進駐負責。
11.電力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力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2.瓦斯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瓦斯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13.電信組:由區公所建立專責窗口聯絡人或由電信機構指派人員進
駐負責。
前項各組組長由區公所相關單位主管兼任,編組人員由負責單位指派
業務熟悉之人員進駐,除執行與該災害相關事項外,並與區公所其他
相關單位保持聯繫,採取必要應變措施。
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參與之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交付任務。
區中心任務編組及指揮系統圖,如附件三至附件五。
6 六、本中心得視各種災害應變需要,於災害現場指示成立各級前進指揮所
,以統籌、監督、協調、指揮、調度及處理相關應變救援事宜。
7 七、本中心成立及撤除之時機如下:
(一)成立時機:
1.本中心平時即以常時三級開設設立,隨時監控及處理本市各種災
害。
2.當災害達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之開設標準時,應立即成立對應層
級之災害應變中心,其成立時機與程序如下: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市各災害防救業務權責機關首長
應立即報告本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
之。
(2)本市全部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災害防救
業務權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
時,主動報告本會報召集人成立,並具體建議本中心開設層級
及時機。
(3)本市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成立時,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
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成立適當層級之開設,並立即
報告召集人。
3.本中心強化三級以上開設成立後,得視災情或聯繫需要,通知各
區公所立即成立區中心。
(二)撤除時機:
1.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依災害搶修(險)
、善後處理及災害後續危害程度,認其災情已趨緩和時,應報請
召集人決定撤除本中心,回歸常時三級開設。
2.本市陸上颱風警戒範圍解除後,且降雨情形未達水災強化三級以
上開設標準時,撤除之。
8 八、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種災害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
依法律規定或依本市各類災害防救標準作業程序指定之災害種類,視
災害狀況或應本市各區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相關開設時機、進駐
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A.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
,本市海域列為警戒區域者,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B.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雖未列入警戒區
域,但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先行進駐進行防颱準備、
宣導及相關聯繫事宜,並通知警察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
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教
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派員進駐,並通報本府
各局處會啟動緊急應變小組進行防颱整備工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本市陸地列為警
戒區域者,經消防局研判對本市可能造成影響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
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
、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
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板橋營運處、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
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
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
駐;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二)水災
1.強化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三十五至四十毫米以上,且持續高強
度降雨。
B.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站
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五十至五十五毫米以上,且持續高強
度降雨。
C.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二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七十毫米以上,且持續高強度降雨
。
D.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非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一個雨量
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八十毫米以上,且持續高強度降雨
。
E.另本市雨量站高程超過三百七十公尺以上之山區雨量測站不
列入研判標準。前述雨量站由水利局訂定之,修正時亦同。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水利局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由指揮官或指派業務權責機關
(水利局)負責應變中心指揮作業。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A.氣象局發布大雨等級以上特報,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
重點區之雨量站,其中三個雨量站降雨量達警戒值每小時四
十毫米以上。
B.市內任一抽水站有重大災情傳出。
C.各區有重大災情傳出,需市府進行協助救災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水利局、警察局、工
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
民政局、教育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及新聞局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適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但水利局進駐人員須為科長層級
以上;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議時,則由副局長層
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並
由指揮官(市長)或指派業務權責機關(水利局)負責應變中
心指揮作業。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與天氣風險管理機關(構)
研判有致災之可能、依水利局建議開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水利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A.氣象局發布豪雨等級以上特報,及本府水利局監控本市境內
雨量站三處以上連續三小時達每小時三十毫米以上,且三小
時累積雨量達一百三十毫米以上。
B.本府已二級開設,且降雨及災情持續擴大。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水利局、警察局、經
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
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
、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
局、秘書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
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開設期間指揮官、副指揮官召開會
議時,水利局則由副局長層級以上人員參與會議。新北市後備
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
川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
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
區分公司板橋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召開災害防救會報時,三十六個編組機關
首長應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三)震災(含土壤液化)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
逾二個區,估計本市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大量建築物倒塌
或土石崩塌等災情;或因地震致本市發生大規模停電及電訊中斷
,無法掌握災情時,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捷運
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勞工局、地政
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
處、人事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新聞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
以上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
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
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
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板橋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狀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本中心召開工作會報時,
三十六個編組機關首長應親自或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參加。
(四)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於本市轄內為紅燈者;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水利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公共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2)農業給水,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水利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
局、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台灣自
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區管理處等機關(構)指派科(處)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本市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且為
連續二十四小時,有易發作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中毒或重大農
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經農業局研判或依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建議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農業局、警察局、經濟
發展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原住民族
行政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經農業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消防局通知農業局、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指派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
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海嘯
1.開設時機: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或氣象局發布本市地區為海嘯警
報區域,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灣自來水事業
處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火災、爆炸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火災、爆炸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或災情
持續時間達十二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宿
舍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災情持續時間達六小時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工務局、衛生
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
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
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
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3.如涉及刑事或恐怖攻擊行為之重大爆裂物爆炸災害,應由警察局
負責開設。
4.勞工作業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消防局通知勞工局
進駐。
(九)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A.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且情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B.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電
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況
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經濟發展局、警察局、
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
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
股份有限公司等,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廠礦區意外事故
1.開設時機:廠礦區意外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
情嚴重,亟待救助,經經濟發展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經濟發展局、警察局、
工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
局、勞工局、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
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熟悉防救災業
務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一)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於市境行政區內發生空難事件,估計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經交
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秘書
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
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海難
1.開設時機:市境近海發生船難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船舶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
處、新聞局等機關,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
,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三)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市境發生陸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或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
急待救援,經交通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交通局、警察局、工
務局、衛生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等機關,初
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
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
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
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教育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
救災業務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
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五)水污染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環境保護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
(1)污染水體面積範圍達二公頃以上。
(2)漏油十公秉以上汙染承受水體。
(3)養殖污染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環境保護局、警察局
、工務局、水利局、衛生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秘書
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
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瓦斯事業機構
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六)化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消防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非毒性化學物質之化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經濟發展局
、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秘書處、新聞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二區管理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
人員先行進駐,後續再由科(處、室)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瓦斯事業
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
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七)核子事故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發生緊急戒備事
故通報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新聞局等機關派員
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
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板橋
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當本中心接受到本市轄內核電廠事故持續惡化,
達廠區緊急(含)事故以上時,報告指揮官並依規定成立。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警察局、經濟發展
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捷運工程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城鄉發展局、
勞工局、地政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客家事務局、原住
民族行政局、財政局、主計處、秘書處、人事處、新聞局、
法制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風處等指派科長層級以上
人員進駐。新北市後備指揮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
巡防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
板橋營運處、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區管理處、瓦斯事業機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
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八)建築工地災害
1.開設時機:建築物工地發生災害,造成十五人以上傷亡時,或
該災害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經工務局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工務局、警察局、經
濟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局、社會局、
勞工局、秘書處、新聞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區管理處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九)捷運工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施工之捷運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
高架段、地面段發生災害,災情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
亟待救援,經捷運工程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捷運工程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
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捷運營運災害
1.開設時機:市境捷運任一車站(地下商店街)、機廠、或營運
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面段或行控中心發生重大災害,災
情嚴重估計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亟待救援,經捷運工程局
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捷運工程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交通局、民政
局、社會局、秘書處、新聞局、臺北大眾捷運公司、臺北自來
水事業處等機關(構),初期得指派熟悉防救災業務人員先行
進駐,後續再由科(室、中心、隊)主管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
司及瓦斯事業機構等事業機構配合指派相當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一)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傳染病疫區,經
衛生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衛生局、警察局、
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利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交通
局、民政局、社會局、教育局、勞工局、文化局、觀光旅遊
局、客家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秘書處、人事處及新聞
局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十二)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發布本市為動植物傳染病疫
區,經農業局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消防局通知農業局、警察局、
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秘書處、新聞局、
動物保護防疫處等機關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構)或單位派員進駐。
9 九、本中心設於市府行政大樓九樓,惟災害防救業務機關首長得依各種災
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臨時變更之或合併前進指揮所開設。
10 十、本中心成立時,由本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主管機關依指示發
布本中心開設之訊息。
本中心各層級開設成立或撤除時:
(一)權責主管機關應立即通報消防局,由消防局通報本中心各編組單位
、機關(構)進駐或撤離。
(二)通報各區公所。
(三)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本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依需要召開工作會報,瞭解各機
關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本中心成立期間,依需要於每日八時三十分、二十時定時召開工作會
報,必要時指揮官、副指揮官得隨時再召開之。
災害發生時,各編組機關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
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各相關單位、機關首長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
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本中心撤除後,各機關(構)應於撤除後翌日十二時前,將初步災情
及處理情形逕送主辦機關(構)彙整;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
,業務權責主管機關應主動負責追蹤善後復原等作業;必要時,得聯
繫召集各機關組成一「○○專案處理小組」,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
本中心標準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六。
11 十一、本市各災害類別權責區分表,如附件七。
協辦單位若涉及本中心其他編組單位時得納入之。
12 十二、各參加編組機關(構)人員遇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
主動將資料報送本府消防局隨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