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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其他緊急災害開放停車,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本府交通局視災情機
    動發布。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7      七、其他緊急災害開放停車,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視災情機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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