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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私立機
    構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於本市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勞務提供地在本市之受僱者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
      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托育其子女,並已由雇主發放托兒津貼。
(四)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於本市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
      子女托育服務(以下簡稱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並以收托受
    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且非為兒童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托育服務提供者,於居家環境中所提供
    之收費托育服務。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非登記設立於本市,但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私立機
    構,亦得為補助對象。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私立機
              構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於本市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受僱者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
                托育其子女,並已由雇主發放托兒津貼。
          (四)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於本市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
                子女托育服務(以下簡稱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並以收托受
              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且非為兒童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托育服務提供者,於居家環境中所提供
              之收費托育服務。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非登記設立於本市,但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私立機
              構,亦得為補助對象。

   4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者,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且補
                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收托人數三十
                  人以下,最高補助九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
                  每多收托一名,增加補助三萬元,當年度最高補助三百萬元,且
                  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在籌備階段
                  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十五人,托嬰中心收
                  托人數每達五人,即補助一名人員之人事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補
                  助二萬七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三)托兒措施:
               1、雇主提供托兒津貼者,本府補助每年每名受僱者子女最高五千元
                  ,每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實支數之
                  百分之七十,惟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者,補助金額不得逾實支數
                  之百分之五十。
               2、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本府補助設施設備費用;第一年最
                  高補助三十萬元,其後每年最高補助三萬元。但補助總數不得逾
                  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用
              員工九十九人以下者優先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目之項目,對於收托入國民小學前兒童之
              托兒服務機構,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得提高補助上限比率
              為實支數之百分之九十。

   8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點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
              書及其他配合第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
              請下列各款補助者,並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哺(集)乳室:樓層平面圖、哺(集)乳室設備配置圖、哺(集)
                乳室使用規範。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
                  影本。
               2、更新改善費用: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申請補助設備估價
                  單。
               3、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托兒服務機構立
                  案證明影本。
               4、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托
                  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及收托幼兒名冊。
          (三)托兒措施:
               1、雇主提供托兒津貼者:
               (1)於托兒服務機構托育者: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服務機構
                    立案證明影本、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雇主發放
                    托兒津貼證明文件及所訂托兒津貼發放辦法。
               (2)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托育者: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居家式托育
                    服務登記證書影本、托育服務提供者出具之領據、托育服務契
                    約書、非幼兒二親等親屬證明、雇主發放托兒津貼證明文件及
                    所訂托兒津貼發放辦法。
               2、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影本(在
                  宅托育)、雇主與托育人員簽訂之契約、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樓層平面圖、設備配置圖、申請補助設施設備估價單。如設置地
                  點非登記地或營業處所者,另應檢附設置地點與登記地或營業處
                  所相對位置距離圖說及非托育人員住居所切結書。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除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11     十一、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核銷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
                  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哺(集)乳室者,凡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三)申請新興建托兒設施補助者,應於立案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含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
                  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
                  (集)乳設備等。但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五)居家式托育服務設施設備補助項目,包含遊具、玩具、睡眠休息
                  、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施及設備。但屬耗材或三年內
                  購置之相同設備,不予補助。
            (六)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哺(集)乳室及已設立托兒設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七)雇主第一年申請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補助,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
                  日期,以前一年度及當年度為限,其後每年再申請均以當年度為
                  限。
            (八)雇主發放托兒津貼,以發放當年度申請補助為限,惟如於前一年
                  度申請期限後發放托兒津貼者,仍得於當年度第一期受理期間提
                  出申請。
            (九)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施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新
                  北市政府勞工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十一)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
                    拒絕。
            (十二)本局得於審查期間對受僱者進行抽查,如發現有不實情事,將
                    不予補助。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十一款規定
                者,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執行哺集乳
              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解決勞工托
              兒問題,以促進勞工就業安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於本市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受僱者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
                托育其子女,並由雇主提供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
              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並以收托受
              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且非為兒童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托育服務提供者,於居家環境中所提供
              之收費托育服務。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4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者,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且補
                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收托人數三十
                  人以下,最高補助九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
                  每多收托一名,增加補助三萬元,當年度最高補助三百萬元,且
                  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在籌備階段
                  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十五人,托嬰中心收
                  托人數每達五人,即補助一名人員之人事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補
                  助二萬七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三)托兒措施: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者,本府補助每年每名受僱者子女最
                高五千元,每一雇主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實
                支數之百分之七十,惟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者,補助金額不得逾實
                支數之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用
              員工九十九人以下者優先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四目之項目,對於收托入國民小學前兒童之
              托兒服務機構,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得提高補助上限比率
              為實支數之百分之九十。

   5      五、前點經費補助,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其補助額度並依下列各
              款酌定之:
          (一)哺(集)乳室規劃及設置之妥適性。
          (二)雇主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三)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四)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五)雇主與立案托兒服務機構簽約家數。
          (六)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七)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八)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九)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十)本局當年度經費預算。
              前項所定受僱者子女人數,包括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雇主或其關係企
              業(限營業所在地於新竹縣以北)所屬受僱者子女,以及與該雇主簽
              訂聯合托育契約之所在園區或鄰近之其他雇主所屬受僱者子女。

   6      六、雇主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
              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7      七、本局應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期限、補助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8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點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
              書及其他配合第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
              請下列各款補助者,並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哺(集)乳室:樓層平面圖、哺(集)乳室設備配置圖、哺(集)
                乳室使用規範。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
                  影本。
               2、更新改善費用: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申請補助設備估價
                  單。
               3、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托兒服務機構立
                  案證明影本。
               4、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托
                  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及收托幼兒名冊。
          (三)托兒措施:
               1、於托兒服務機構托育者: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服務機構立
                  案證明影本、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及雇主發放托兒
                  津貼證明文件。
               2、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托育者: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居家式托育服
                  務登記證書影本、托育服務提供者出具之領據、托育服務契約書
                  、非幼兒二親等親屬證明及雇主發放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除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9      九、本局在審核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案件及審核結果,彙送勞動部辦理
              再予補助,並副知申請人。
              前項所稱申請案件,包含逾申請期限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本局補助者
              。

   10     十、經核准給予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檢具以
              下文件辦理撥款及結報:
          (一)哺(集)乳室:檢附填具之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經
                費報告表及哺(集)乳室照片等資料送達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
                原始憑證如有困難無法檢送本局,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
                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
                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撥款。
          (二)托兒設施:檢附填具之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經費報
                告表及設施照片等資料送達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原始憑證如有
                困難無法檢送本局,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
                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局辦理結
                報及撥款。
          (三)托兒措施:檢附填具之領據。
              若經同意就地審計,補助款得以領據憑撥,前項原始憑證留存事業單
              位備查,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11     十一、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核銷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
                  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哺(集)乳室者,凡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三)申請新興建托兒設施補助者,應於立案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
                  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
                  (集)乳設備等。但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五)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已設立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六)雇主於前一年度申請期限後發放托兒津貼者,仍得於當年度第一
                  期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七)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八)受補助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
                  (或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
            (九)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拒
                  絕。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五款或第九款規定者
                ,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於本市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受僱者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
              式托育其子女,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並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且非為兒童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托育服務提供者,於居家環境中所提供
              之收費托育服務。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4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者,補助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收托人數三十
                  人以下,最高補助九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
                  每多收托一名,增加補助三萬元,當年度最高補助三百萬元。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在籌備階段
                  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十五人,托嬰中心收
                  托人數每達五人,即補助一名人員之人事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補
                  助二萬七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
          (三)托兒措施: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者,本府負擔金額每年每人最高五千
                元。

   8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點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
              書、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育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及其他配合第
              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下列各款補助
              者,並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有證照者,其證照影本。
               2、更新改善費用:有證照者,其證照影本。
               3、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
               4、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及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
          (二)托兒措施:
               1、於托兒服務機構托育者: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書及
                  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2、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托育者:托育服務提供者出具之領據、托育服
                  務契約書及第三點第三項所定之資料證明文件。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除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11     十一、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核銷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
                  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哺(集)乳室者,凡屬耗材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予補助。
            (三)申請托兒設施者,凡屬耗材、非屬教學設備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
                  予補助。
            (四)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已設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
                  限。
            (五)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六)受補助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
                  (或位置)標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
            (七)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拒
                  絕。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七款規定者
                ,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受僱者子女送托於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或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方式
                托育其子女,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托育中心,並以
              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非為兒童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托育服務提
              供者,於居家環境中所提供之收費托育服務: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
                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

   4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設置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
                補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者,補助最高一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收托人數三十
                  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達
                  三十一人以上者,每多收托一名,增加補助二萬元,當年度最高
                  補助二百萬元。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在籌備階段
                  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十五人,托嬰中心收
                  托人數每達五人,即補助一名人員之人事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補
                  助二萬七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
          (三)托兒措施: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者,本府負擔金額每年每人最高五千
                元。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
          (二)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並完成立案。
          (三)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或受僱者以居家式
                托育服務方式托育其子女,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兒服務機構,指托嬰中心、幼兒園及兒童托育中心,並以
              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由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各款
              資格之一,且非為兒童三親等以內親屬之托育服務提供者,於居家環
              境中所提供之收費托育服務: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
                業。
          (三)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8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
              書、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育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及其他配合第
              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下列各款補助者
              ,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2.更新改善費用: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3.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
                4.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及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
          (二)托兒措施
                1.委託托兒服務機構托育者:委託契約書影本、雇主補助托兒津貼
                  證明文件。
                2.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托育子女者:托育服務提供者出具之領據及第
                  三點第三項所定之資料證明文件。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執行托兒設
              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解決勞工托兒問題,以
              穩定勞工就業安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育機構並完成立案。
          (二)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育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前項所稱托育機構,指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幼兒園及兒童托
              育中心,並以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4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收托人數三十
                  人以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達
                  三十一人以上者,每多收托一名,增加補助二萬元,當年度最高
                  補助二百萬元。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在籌備階段
                  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幼兒園收托人數每達十五人,托嬰中心收
                  托人數每達五人,即補助一名人員之人事費用,惟每名每月最高
                  補助二萬七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之托兒設施,每年最高補助三
                  十萬元。
          (二)托兒措施: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者,本府負擔金額每年每人最高五千
                元。

   5      五、前點經費補助,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其補助額度並依下列事
              項酌定之:
          (一)雇主設置托育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與立案托育機構簽約家數。
          (五)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六)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七)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九)本局當年度經費預算。
              前項所定受僱者子女人數,包括設置托育機構之雇主或其關係企業(
              限營業所在地於新竹縣以北)所屬受僱者子女,以及與該雇主簽訂聯
              合托育契約之所在園區或鄰近之其他雇主所屬受僱者子女。

   6      六、雇主辦理之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7      七、本局應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期限、補助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8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
              書、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育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及其他配合第
              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並依申請補助之項目,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2、更新改善費用: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3、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
               4、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及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
          (二)托兒措施:委託契約書影本、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9      九、本局在審核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案件及審核結果,彙送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辦理再予補助,並副知申請人。
              前項所稱申請案件,包含逾申請期限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本市補助者
              。

   10     十、經核准給予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檢具以
              下文件辦理撥款及結報:
          (一)托兒設施:檢附填具之領據、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經費報
                告表及設施照片等資料送達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原始憑證如有
                困難無法檢送本局,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
                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檢附支出分攤表,送本局辦理結
                報及撥款。
          (二)托兒措施:檢附填具之領據。
              若經同意就地審計,補助款得以領據憑撥,前項原始憑證留存事業單
              位備查,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11     十一、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核銷及管考,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本補助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
                  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托兒設施者,凡屬耗材、非屬教學設備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
                  予補助。
            (三)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五)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六)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拒
                  絕。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者
                ,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執行托兒設
              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解決勞工托兒問題,以
              穩定勞工就業安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3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登記設立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公私立
              機構或機關雇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自行或聯合方式在本市設置托育機構並完成立案。
          (二)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育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4      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托兒設施:
                1.新興建並登記立案完成者:
                  收托人數三十人(含)以下,補助興辦費用最高新臺幣(以下同
                  )六十萬元。實際收托人數三十人以上者,每多收托一名,增加
                  補助金額二萬元,當年度最高以二百萬元為限。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備費用,每年最高
                  三十萬元。
          (二)托兒措施:
                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者,本府負擔金額每年每人最高五千元。
          (三)申請第一款托兒設施新興建並登記立案完成之事業單位,機構收托
                人數每滿十五人(含),補助一名教保/保母人員人事費用每月二
                萬七千元,補助期間為六個月;機構收托人數滿三十人(含),補
                助二名教保/保母人員人事費用五萬四千元,補助期間為六個月,
                依此類推。

   5      五、前點經費補助,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為之,其補助額度並依下列事
              項酌定之:
          (一)雇主設置托育機構之收托總人數及收托受僱者子女人數。
          (二)受僱者子女需要收托數與實際收托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提供托兒津貼之補助狀況。
          (四)雇主與立案托育機構簽約家數。
          (五)雇主選定托兒措施之方式。
          (六)收托費用降低幅度。
          (七)收托時間之安排與受僱者上、下班時間配合度。
          (八)辦理方式之創新性與多元性。
          (九)本局當年度經費預算。

   6      六、雇主辦理之托兒設施或措施,由政府設立、推動者,或當年度已獲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7      七、本局應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期限、補助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8      八、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托兒設施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
                3.托育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4.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5.其他配合第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托兒措施
                1.申請書。
                2.實施計畫書。
                3.委託契約書影本。
                4.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6.其他配合第五點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9      九、本局在審核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案件及審核結果,彙送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辦理再予補助,並副知申請人。
              前項所稱申請案件,包含逾申請期限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得本市補助者
              。

   10     十、經核准給予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填具領
              據收據送達本局辦理撥款。

   11     十一、雇主受領經費補助者,有關補助款之使用、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本補助為部分補助,並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及建立
                  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局查核。
            (二)申請托兒設施者,凡屬耗材、非屬教學設備及相同設備三年內不
                  予補助。每年十一月底前檢附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表(含設備使
                  用年限)及經費報告表核銷。
            (三)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
                  定外,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四)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
                  本局同意。
            (五)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000  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六)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各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之雇主不得拒
                  絕。
                雇主接受經費補助,如有違反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者
                ,本局應予追繳,並視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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