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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實施要點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
(四)普通: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有待加強:總成績未滿七十分。
    每年度之考核成績由本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
    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特優: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小功一次。
(二)優良: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二次。
(三)良好: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為有待加強者,應提報改進方案,經市長核可後副知本局,
    並切實依方案改進。
    考核成績為特優者,於下一年度免受考核。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績效,以提
              昇法制作業品質,增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法制作業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但不包括本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府所屬二級機關法制作業由其所屬一級機關負責督導,督導成效並
              列為一級機關績效考核項目。

   3      三、本府為辦理績效考核,設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成員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本局相關人員組成。

   4      四、績效考核項目分為法規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訴願案件處理、採
              購申訴審議案件處理、消費者保護業務、法規諮詢業務與訴訟案件處
              理及參與本府法制教育研習情形等七大項目,各項目考核指標及權重
              如附表。

   5      五、績效考核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核:各機關應派員於本小組指定期日及處所進行說明,並依
                考核項目之考核指標,將相關資料分類整理供審閱。但依第七點第
                一項規定列為第二組受考核機關之績效考核,得由本小組指定處所
                ,以集中審閱資料方式辦理。
          (二)不定期考核:本小組成員就特定考核項目得不定期至受考核機關考
                核。

   6      六、考核成績依附表規定分項計分後,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為總分。
              受考核機關於年度考核時,如未辦理其中一單項業務時,該單項之配
              分,依其他各單項之配分比例,分配於其他各單項。各單項中,任一
              考核指標該年度未有該項業務時,該考核指標之配分,依其他各考核
              指標之配分比例,分配於其他考核指標。

   7      七、受考核機關可考核項目,除參與本府法制教育研習情形項目外,達五
              項以上者為第一組,未達五項者為第二組。
              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二)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
          (四)普通: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五)有待加強:總成績未滿七十分。
              每年度之考核成績由本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
              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特優: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小功一次。
          (二)優良: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二次。
          (三)良好: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為有待加強者,應提報改進方案,經市長核可後副知本局,
              並切實依方案改進。
              連二年度考核成績為特優者,第三年度免受考核。

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績效考核項目分為法規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訴願案件處理、採
              購申訴審議案件處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及法規教育訓練與法規疑義會
              辦等六大項目,各項目考核指標項目及權重如附表。

   7      七、受考核機關可考核項目達五項以上者為第一組,可考核項目未達五項
              者為第二組,各組考核成績前三名且總分八十分以上之一級機關,得
              於下一年度免受考核,並由本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
              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第一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小功一次。
          (二)第二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一次。
              各組考核成績最後三名之一級機關,應向本局提報改進方案,經市長
              核可後,切實依方案改進。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府為辦理績效考核,設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成員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及本局相關人員組
              成。

   4      四、績效考核項目分為法規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訴願案件處理、採
              購申訴審議案件處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及法制行政等六大項目,各項
              目考核指標項目及權重如附表。

   7      七、受考核機關可考核項目達五項以上者為第一組,可考核項目未達五項
              者為第二組,各組考核成績前三名且總分八十分以上之一級機關,由
              本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
          (一)第一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小功一次。
          (二)第二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一次。
              各組考核成績最後三名之一級機關,應向本局提報改進方案,經市長
              核可後,切實依方案改進。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府為辦理績效考核,設法制作業績效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成員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及本局相關主管組
              成。

   4      四、績效考核項目分為法規訂定、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訴願案件處理、採
              購申訴審議案件處理及法制行政等五大項目,各項目考核指標項目及
              權重如附表。

   7      七、考核成績前三名且總分八十分以上之一級機關,由本局簽會本府人事
              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第一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小功一次。
          (二)第二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二次。
          (三)第三名: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最後三名之一級機關,應向本局提報改進方案,經市長核可
              後,切實依方案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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