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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考核實施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
    績效,以提昇行政效能,減少爭訟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
              績效,以提昇行政效能,減少爭訟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派員實地辦理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
              效考核),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至少各一次,並於考核前函知區公所
              。
              前項績效考核對象不包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平溪區公所。

   3      三、績效考核之評分標準,依附表一規定。
              考核中發現區公所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考核情形詳載
              於考核評分表(附表一)。考核結束後填具考核結果彙整表(附表二
              ),並函請區公所改進。
              區公所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考核改進回報表(附表三)並函復改
              善情形。

   4      四、績效考核依附表一規定分項計分後,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為總分
              ,總分乘以加權權重即為考核成績。
              前項加權權重依各區租約件數分為四級(附表四)。租約件數計算之
              基準日,上半年考核以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為準;下半年考核以當年
              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

   5      五、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甲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四)乙等:未達七十五分。
              全年考核成績(當年度各次考核成績加總總分除以考核次數)為特優
              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並由本府公開表揚之。
              全年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
              全年考核成績為乙等者,本府加強輔導並得予以複評。複評結果仍未
              改善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予以懲處。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
              績效,以提昇行政效能,減少爭訟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派員實地辦理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
              效考核),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至少各一次,並於考核前函知區公所
              。
              前項績效考核對象不包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平溪區公所。

   3      三、績效考核之評分標準,依附表一規定。
              考核中發現區公所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考核情形詳載
              於考核評分表(附表一)。考核結束後填具考核結果彙整表(附表二
              ),並函請區公所改進。
              區公所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考核改進回報表(附表三)並函復改
              善情形。

   4      四、績效考核依附表一規定分項計分後,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為總分
              ,總分乘以加權權重即為考核成績。
              前項加權權重依各區租約件數分為四級(附表四)。租約件數計算之
              基準日,上半年考核以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為準;下半年考核以當年
              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

   5      五、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甲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四)乙等:未達七十五分。
              考核成績為特優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協
              辦人員嘉獎一次。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
              員各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為乙等者,本府加強輔導並得予以複評。複評結果仍未改善
              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予以懲處。

   6      六、全年考核成績(當年度各次考核成績加總總分除以考核次數)為特優
              者,由本府公開表揚之。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
              績效,以提昇行政效能,減少爭訟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府派員實地辦理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
              效考核),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至少各一次,並於考核前函知區公所
              。
              前項績效考核對象不包括新北市烏來區公所及平溪區公所。

   3      三、績效考核之評分標準,依附表一規定。
              考核中發現區公所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考核情形詳載
              於考核評分表(附表一)。考核結束後填具考核結果彙整表(附表二
              ),並函請區公所改進。
              區公所接獲考核結果後,應填具考核改進回報表(附表三)並函復改
              善情形。

   4      四、績效考核依附表一規定分項計分後,並就各單項所得分數合計為總分
              ,總分乘以加權權重即為考核成績。
              前項加權權重依各區租約件數分為四級(附表四)。租約件數計算之
              基準日,上半年考核以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為準;下半年考核以當年
              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

   5      五、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甲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四)乙等:未達七十五分。
              考核成績為特優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協
              辦人員嘉獎一次。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
              員各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為乙等者,本府加強輔導並得予以複評。複評結果仍未改善
              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予以懲處。

   6      六、全年考核成績(當年度各次考核成績加總總分除以考核次數)為特優
              者,由本府公開表揚之。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壹、依據: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獎勵要點」辦理。

   2      貳、目的:
              建立統一督導項目及考核作業標準,落實辦理三七五減租業務工作,
              使本市各區公所(烏來區、平溪區除外)辦理三七五租約登記有一致
              標準,期透過不斷改善及建立良好查核及管理制度,全面提昇行政效
              率和品質精緻,減少爭訟發生。

   3      參、對象:
              新北市各區公所

   4      肆、辦理時間:
              每年至少定期督導考評二次。

   5      伍、督導及考核項目:
              依新北市政府對各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檢查督導項目進行
              (如附件一)。

   6      陸、督導考核方式:
          一、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定期前往各區公所依督導紀錄表(如附件一)所
              訂項目進行查核,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督導情形詳
              實記載於督導紀錄表上並進行評分。
          二、督導結束後應將各區公所之優、缺點及對區公所之建議事項詳實記錄
              於督導結果彙整表(如附件二)並函請各區公所改進。各區公所接獲
              考核結果後,應填具督導改進回報表(如附件三)回報改善情形,俾
              使追蹤管制改進成效。

   7      柒、成績評定:
              考核評比採分級制,分為特優(九十分以上)、優等(八十五分以上
              未達九十分)、甲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乙等(七十五
              分以下)共四級。

   8      捌、獎懲:
          一、每次考評成績經評定為「特優」等第者,建請各區公所對該項業務主
              管及主辦人員(2 名)各嘉獎 2  次,協辦人員(2 名)各嘉獎 1 
              次,或得於前述敘獎總額度內自行調整敘獎人數。
          二、每次考評成績經評定為「優等」等第者,建請各區公所對該項業務主
              管及主辦人員(2 名)各嘉獎 1  次,或得於前述敘獎總額度內自行
              調整敘獎人數。
          三、全年總成績(當年各次考核分數加總總分除以考核次數)評列「特優
              」等第者,由本局公開表揚。
          四、考評成績經評定為「乙等」等第者,本府得視情況進行複核,並列為
              加強輔導,若仍未改善者,建請各區公所對相關人員辦理懲處。

   9      玖、本計畫自奉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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