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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與製定非都市土地
    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之審議事宜,並
    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案
    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地
    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修正時間: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審議事宜,
              並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
              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
              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之審議事宜,
              並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
              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
              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3      三、本小組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召集人,成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農業局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城鄉發展局局長。
          (八)交通局局長。
          (九)水利局局長。
          (十)地政局局長。
          (十一)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聘(派)之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聘任之成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人數以四
              人至六人為限,應具有區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等方面之專門
              學術經驗。
              成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4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長兼任,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
              ,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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