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審議事宜,
並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
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
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
九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之審議事宜,
並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
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
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3 三、本小組由市長或副市長兼任召集人,成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經濟發展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農業局局長。
(六)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城鄉發展局局長。
(八)交通局局長。
(九)水利局局長。
(十)地政局局長。
(十一)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聘(派)之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第一項第十一款聘任之成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人數以四
人至六人為限,應具有區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等方面之專門
學術經驗。
成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4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長兼任,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
,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