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前七日至三十日內,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
存摺影本、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活動企劃書、交通維持計
畫、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核准勸募活動函影本、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單影本及警察局許可集會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但不可預見
之重大緊急事故需使用者,經受理機關同意,不在此限。
(二)受理機關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且一次以不逾連續二日為限。如遇特
殊狀況需延長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前重新提出書面資料申請,經
受理機關核准,始得延長,原則以延長二日為限,並補繳相關費用
。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檢附場地活動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活動
企劃書,如屬參加人數超過五千人之大型活動,並應檢附交通維持
計畫。
(五)申請使用場地集會、演說者,須檢附場地所在地警察分局之許可文
件影本。
(六)活動涉及勸募行為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內政部或本府社會局核
准勸募活動函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