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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緊急生活扶助之補助金額及補助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
      要,最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但經
      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
      助本計畫緊急生活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所領之政府其他生
      活補助費每人每月低於三千元者則補差額)。
修正時間: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
              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依本計畫第八點訂定本規定。

   2      二、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或實際居住
              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兒童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
              ,其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本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
              稱緊急生活扶助):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
                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者。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者。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
                困難者。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3      三、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
                省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依臺灣省之比例核
                計。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
                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
          (四)不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但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
                ,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

   4      四、緊急生活扶助之補助金額及補助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一)符合扶助資格者,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領取緊
                急生活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
                多補助十二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緊急生活扶助,但經評估納
                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緊急
                生活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5      五、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使用郵局扣款同
                意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
                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里長證明或切結書。
          (五)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六)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附)。
          (七)全家人口之郵局存摺影本。
          (八)足資證明有本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九)其他有關文件。

   6      六、緊急生活扶助之辦理流程如下:
          (一)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社工員、里幹事主動發現轄區內符合
                規定之弱勢家庭,並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如有
                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區公所得向戶政機關洽詢。
          (三)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初審及送本府複審,本府核定後將
                結果函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派請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請
                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如若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以
                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申請案經核准後,緊急生活扶助統一撥入申請人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

   7      七、領取緊急生活扶助期間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補助
              :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兒童或少年死亡。
          (三)兒童或少年出境達一個月以上致無法接受訪視評估及輔導。
          (四)拒絕接受本府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者。
          (五)領取之緊急生活扶助費用未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
                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者;經社工員納入評估,緊急生活
                扶助費用支用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未滿足者。

   8      八、接受緊急生活扶助之兒童及少年,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
              領取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及少年於申請時未滿十八歲者,得繼續補助至
              該期期滿為止。

   9      九、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領取緊急生活扶
              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緊急生活扶助外,並得依
              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0     十、本規定所需書表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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