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里基層工作經費(以下簡稱
本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經費施作標的為社區清潔、路燈照明、溝渠疏通、守望相助及公共
服務等五大項目及其各實施細目,詳如附表,如各區里辦公處有其他
需求,由區公所核定後辦理。
3 三、本經費以里為單位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按月撥入以里辦公處名
義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專戶。其提款時應蓋妥里長及區公所會計人員印
鑑,上開人員印鑑應各自保管,不得存放於同處。相關經費應於辦理
完成(工)後依規定檢據核銷,其每月之賸餘款可累積使用,於年度
結束時,結餘款及其孳息應依規定繳回區公所。
4 四、里辦公處施作完成(工)後,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送區公
所依規定辦理核銷後,原始憑證由區公所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其保存
年限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區公所並應依里辦公處每月報表彙總累計表
及各季執行情形表,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當月之二十日前
報本府備查。
5 五、辦理環境消毒或殺菌噴藥等工作,應由衛生、環境保護機關或領有病
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施作。
6 六、里辦公處購置之財物,區公所應依規定列冊管理並列入移交,每年應
定期盤點清查,並依財產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7 七、各里辦公處應將本經費每月執行情形登載於收支備查簿,同時張貼於
里辦公處門首或公布欄公告周知。
8 八、區公所應隨時主動督導查核各里辦公處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得不定
期至區公所查核。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里基層工作經費(以下簡稱
本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經費施作標的為社區清潔、路燈照明、溝渠疏通、守望相助及公共
服務等五大項目及其各實施細目,詳如附表,如各區里辦公處有其他
需求,由區公所核定後辦理。
3 三、本經費施作範圍,以里為單位,於里區域內實施。
里之居民可向鄰長或里辦公處反映,經里長實地瞭解核屬施作範圍,
各實施細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除附表另有規定外
,得由里長依規定辦理;另各實施細目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由區公
所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
辦理公益研習活動等經費,不論金額高低,均由里辦公處提報計畫及
經費概算表等,送請區公所審核後,由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4 四、本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按月撥入以里辦公處名義在金融機
構開立之專戶。其提款時應蓋妥里長及區公所會計人員印鑑,上開人
員印鑑應各自保管,不得存放於同處。相關經費應於辦理完成 (工)
後依規定檢據核銷,其每月之賸餘款可累積使用,於年度結束時,結
餘款及其孳息應依規定繳回區公所。
5 五、里辦公處施作完成(工)後,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送區公
所依規定辦理核銷後,原始憑證由區公所會計人員保存備核,其保存
年限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區公所並應依里辦公處每月報表彙總累計表
及各季執行情形表,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當月之二十日前
報本府備查。
6 六、辦理環境消毒或殺菌噴藥等工作,應由衛生、環境保護機關或領有病
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施作。
7 七、里辦公處購置之財物,區公所應依規定列冊管理並列入移交,每年應
定期盤點清查,並依財產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8 八、各里辦公處應將本經費每月執行情形登載於收支備查簿,同時張貼於
里辦公處門首或公布欄公告周知。
9 九、區公所應隨時主動督導查核各里辦公處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得不定
期至區公所查核。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執行里基層工作經費(以下簡稱
本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經費施作標的為社區清潔、路燈照明、溝渠疏通、守望相助及公共
服務等五大項目及其各實施細目,詳如附表,如各區里辦公處有其他
需求,由區公所核定後辦理。
3 三、施作範圍,以里為單位,於里區域內實施。
里之居民可向鄰長或里辦公處反映,經里長實地瞭解核屬施作範圍,
各實施細目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經里幹事填寫查報
表及動支經費申請表,得由里長依規定辦理;另各實施細目金額在一
萬元以上者,由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有意圖規
避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辦理公益研習活動等經費,不論金額高低,均由里辦公處提報相關計
畫及經費概算表等,送請區公所審核後,由區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4 四、本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按月撥入以里辦公處名義在金融機
構開立之專戶,並由區公所會計人員兼任監察人。其提款時應蓋妥里
長及監察人印鑑,上開人員印鑑應各自保管,不得存放於同處。相關
經費應於辦理完成(工)後依規定檢據核銷,其每月之賸餘款可累積
使用,於年度結束時,結餘款及其孳息應依規定繳回區公所。
5 五、里辦公處施作完成(工)後,付款時應取得發票或收據等原始憑證,
並按月裝訂成冊,於年度結束後送交區公所,其保存年限依會計法規
定辦理。區公所並應依里辦公處每月報表彙總累計表及各季執行情形
表,於每年一、四、七、十月當月之十五日前報本府備查。
6 六、辦理環境消毒或殺菌噴藥等工作,應由衛生、環境保護機關或領有病
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始可施作。
7 七、里辦公處購置之財物,區公所應依規定列冊管理並列入移交,每年應
定期盤點清查,並依財產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8 八、各里辦公處應將本經費每月執行情形登載於收支備查簿,同時張貼於
里辦公處門首或公布欄公告周知,並報請區公所備查。
9 九、區公所應隨時主動督導查核各里辦公處執行情形,本府民政局得組成
查核小組,不定期至區公所及各里辦公處查核。查核結果如與本要點
或政府採購法不符者,應立即依法追繳相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