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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第 17 條
現行條文: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時間: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  條  區公所組織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置課、室數,分別辦理本府授權之各項
          業務、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及指派或交付任務:
          一  區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原
                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
                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
                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及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育等相
                關業務。
          (六)養護工程課: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
                路燈桿宮燈旗、體育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養護工程。
          (七)人文課: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業務、藝文推廣、國民教育、禮俗
                宗教、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二  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原
                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
                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
                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
                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育業務
                、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相關工程。
          (六)人文課: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業務、藝文推廣、國民教育、禮俗
                宗教、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三  區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原
                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慶典
                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
                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人文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
                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
                業務、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
                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或農經課):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
                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相
                關工程。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四  區人口未滿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災防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
                、原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
                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民政役政及災防
                事項。
          (二)社會人文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
                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
                業務、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
                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四)經建課(或農經課):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
                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相
                關工程。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五  烏來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災防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
                、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慶典活動、公
                墓及殯葬相關業務、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民政役政及災防事項。
          (二)社會人文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
                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
                業務、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業務、
                工商、農政、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
                地廣場等管理養護、體育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四)原住民族事務課: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原住民各項福利及補助
                、原住民文化藝術活動、原住民祭典活動、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其他原住民相關業務。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另為因應地方民情及新興事項,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彈性調整課、室
          工作項目。
          第一項所列課、室名稱,如區內農業佔多數者,經建課可更改為農經課,
          如有其他特殊情形,得專案報本府核定後修改。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  條  區公所組織依各區人口數之多寡設置課、室數,分別辦理本府授權之各項
          業務、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及指派或交付任務:
          一 區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原
                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
                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
                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及其他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工商、農政、市場攤販業務、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
                及生態保育等相關業務。
          (六)養護工程課: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
                路燈桿宮燈旗、體育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養護工程。
          (七)人文課: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業務、藝文推廣、國民教育、禮俗
                宗教、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二 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原
                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
                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利、
                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
                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工商、農政、市場攤販業務、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
                及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施管理維護等
                相關工程。
          (六)人文課: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業務、藝文推廣、國民教育、禮俗
                宗教、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三 區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原
                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慶典
                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役政災防課: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災
                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役政及災防事項。
          (三)社會人文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
                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
                業務、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四)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
                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五)經建課(或農經課):工商、農政、市場攤販業務、公用事業、觀
                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
                施管理維護等相關工程。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四 區人口未滿十萬人者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災防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
                、原住民行政、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
                慶典活動、公墓及殯葬相關業務、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民政役政及災防
                事項。
          (二)社會人文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
                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
                業務、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及其他
                土木相關工程事項。
          (四)經建課(或農經課):工商、農政、市場攤販業務、公用事業、觀
                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及體育設
                施管理維護等相關工程。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五 烏來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政災防課:自治行政、地方行政、選務、民防、調解行政、地政
                、區政諮詢委員會議、體育、國民教育、禮俗宗教、慶典活動、公
                墓及殯葬相關業務、兵役行政、兵役徵集及勤務、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災害防救組訓及整備、其他有關民政役政及災防事項。
          (二)社會人文課:社會救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童及少年福
                利、婦女福利、社區發展、全民健康保險、人口政策及新住民相關
                業務、藝文推廣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工務課:道路養護、建築管理、水利、都計、土木及建築工程事項
                、臨時接水電業務、路燈管理、收費廣告欄、路燈桿宮燈旗業務、
                工商、農政、市場攤販業務、公用事業、觀光推廣、河川及生態保
                育業務、公園綠地廣場等管理養護、體育設施管理維護及其他土木
                相關工程事項。
          (四)原住民族事務課: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原住民各項福利及補助
                、原住民文化藝術活動、原住民祭典活動、原住民職業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其他原住民相關業務。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工友管理、區務會議、公共關係、新
                聞發布、辦公廳舍維護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
                項。
          另為因應地方民情及新興事項,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情形,彈性調整課、室
          工作項目。
          第一項所列課、室名稱,如區內農業佔多數者,經建課可更改為農經課,
          如有其他特殊情形,得專案報本府核定後修改。

第 1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  條  區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主任、秘書、視導、調解會秘書、課員、技士
          、助理員、里幹事、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區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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