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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第一則「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係依交通部 92 年函示意旨所擬訂,既無適法性之疑義,且未經交通部廢止適用,亦無法律授權上之爭議,有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10 條之處,難有法理上依據 第二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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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處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喪失社員資格之營業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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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 95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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