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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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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轄內農業用地於 72.8.3 前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情形,且取得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於移轉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如本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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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寺廟以自然人名義購買農地補徵時仍應審酌有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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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原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拍定人逾五年始提出申請改依修正前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並退還土地增值稅,可否准予辦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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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經法院拍賣土地,債權人逾 5 年始檢附證胡文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 9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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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函詢權利人委託代理人申請依土地稅法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回復原狀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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