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要旨:
有關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納差額地價之消滅時效事宜
|
|
2 |
要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
|
3 |
要旨: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陳請內政部釋示市地重劃區未分配土地地價補償費請求權發生時點起算日疑義
|
|
4 |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事項,委任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執行
|
|
5 |
要旨: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 ○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
|
6 |
要旨:
函詢土地經重劃後實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及登記面積,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疑義
|
|
7 |
要旨: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
|
8 |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
|
9 |
要旨: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