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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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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建築基地原核定法定空地綠化設施之變更,如未涉及開放空間之變更使用,則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之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法定項目,應按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督促建築基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恢復為原領使用執照核定內容之使用
2
旨:
公告委託「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檢查員協會」及「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辦理本市建築物附設機械停車設備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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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委任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執行建築法除違章建築處理事項外有關臺北縣政府權限事項
4
發文字號:
旨:
高雄市政府修正「高雄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自治條例」條文
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認定之行政處分,能否以貴府違章建築拆除隊名義為之疑義
6
旨:
違章建築認定之行政處分執行名義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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