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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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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個人或團體利用看板、網站方式提供刊登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廣告,以收取租金或會員會費之行為,得否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規定處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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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消防機關係以舉發時之違規行為人為受處分人,受舉發之法人於裁處前變更管理權人,對裁處對象並不生影響。若上開法人於限期改善後舉發前,或連續處罰程序中變更管理權人者,則視個案具體事實,擇定應對變更前或變更後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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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鋼筋價格上漲波動,為瞭解國內供需情形及是否應有調節出口機制之必要,召開會議研商,並檢送「國內鋼筋供需事宜」會議紀錄
4
旨:
未滿 14 歲之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契稅,應補徵其所漏稅額,就行政罰法規定,應不予處罰
5
旨: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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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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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陳○○與 20 家浮潛業者合意共同決定調漲浮潛收費標準,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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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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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第一則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5 條規定,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則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之健康食品業者及傳播業者定義對象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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