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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民眾未經申請編釘門牌,而於所有房屋外牆私設門牌,主管機關尚乏作成逕行拆卸門牌或其他處分之相關法令依據,不符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之行政處分要件
2
旨: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3
旨:
重複發放之補償費,主管機關以原所有權人名義辦理提存,再由渠等以繼承人身分由全體共同具名申領之,則義務人負有連帶清償之責,惟行政程序法無相關規定,是否准許其就各自之應繼分予以返還,自依職權卓處
4
旨:
行為人第 4 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3 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1 款處以 10 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5
旨:
依比例原則,應先以處怠金間接強制執行方式促使當事人履行開鎖讓執行機關人員進入勘查,倘間接強制執行仍無效果時,或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再依以強制破壞方式進入執行違建查報蒐證
6
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7
旨:
對於集合住宅等非營業場所,原則上不宜處以停止使用處分,而得處以怠金,因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理論上可併行之
8
旨:
有關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及第 16 條第 2 項修正條文之處理方式
9
旨:
代履行之事前通知主要目的在於預先收取費用及再次敦促當事人自行履行,此種程序規定之違反,應尚不致產生侵害當事人權益之情事,且已於代履行同時或嗣後通知當事人補正程序,故代履行執行效力應不受影響
10
旨:
自治條例如有直接強制規定,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若為即時強制且有規定必要,宜將緊急性及必要性納入規範;而罰則規定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規定,即逾越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相關規定所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1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任、委託,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
12
旨: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13
旨:
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參照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14
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15
旨:
法務部就「澎湖縣受保護樹木自治條例草案」涉及行政執行法、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及行政罰法第 3 條等規定之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16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17
旨:
法務部就有關「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18
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部為審酌基隆市政府提報「基隆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乙案之意見
1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釋疑
2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等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擬將部分違反漁業法案件以「行政執行法」第四章有關「即時強制」規定,請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協助之法律適用疑義
2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認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是否適法乙案
2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適用疑義乙案
24
發文字號: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用之法規及項目
25
發文字號: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26
發文字號:
旨:
寺廟登記規則係職權所發佈,其強制執行補行登記呈報不實之情事,不得適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28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9 條等規定參照,應受講習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講習,警察機關即得依法處以怠金;又經處以怠金並再以書面限期履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警察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
29
旨: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30、31 條規定處以怠金
30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31
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32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及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疑義
33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34
旨:
堤外車輛停放者,於陸上颱風警報發布,並宣布封閉市轄橫移門、越堤道及堤外便道後,應於 4 小時內將所屬停放於堤外之車輛撤離;若未撤離者,將強制拖吊移置安全處所,並收取移置費用
3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颱風期間,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 4 小時內,堤外停放之車輛應撤離,若無撤離者,新北市政府將代為強制拖吊移置,並收取移置費用
36
旨: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37
旨:
依據漁港法第 17~21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27、71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區域之地上物料所有人於公告之日起 3 日內自行遷移或清除,逾期未遷移或清除者,將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38
旨:
請未經核准放置於高雄市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港區內之不明物資物資所有人於 102 年 6 月 25 日前自行清除或遷移,以維護漁港港區環境清潔及配合防治登革熱等疫病需要
39
旨:
請擅自於興達漁港港區範圍內東南側水域插棚養蚵之所有人,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前自行遷移,以維港區船舶航行安全
40
旨:
依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等規定,公告高雄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請使用人於限期內證明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或自行清除騰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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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漁港法第 17 條規定,公告高雄市鳳鼻頭漁港查扣無籍船筏清冊,請上開船筏所有人於限期內攜帶相關證件簽具切結認領
42
旨:
為維護永新漁港港區環境景觀及衛生,請未經核准放置於港區內之物料所有人於限期內自行清除
43
旨: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44
旨:
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屬法律特別規定,排除行政執行法每次處罰均應以書面踐行告誡程序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並未有不符之處
45
旨: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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