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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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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地政機關於辦理祭祀公業土地登記時,對於申請人所檢附之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除發現有事實足資認定其派下系統有明顯錯誤者外,原則上無庸再予審查
2
旨:
有關營造業更名、公司組織營造業合併及分割申請案件事宜,經內政部營建署於 91 年 10 月 30 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 1 份
3
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4
旨:
主管機關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沒入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於沒入裁處書送達行為人後即可依據同條第 2 項規定銷毀之,其程序不因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受影響,然於銷毀前應將煙火數量清點紀錄以避免爭議,有關銷毀可能涉及之環境污染問題則應洽環保機關提供協助
5
旨:
營造業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受委託廠商概括承受後續工程之進行,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例外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之情形,與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1 項「不得轉包」之規定並無牴觸
6
旨:
經處分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停止執行之釋疑
7
旨:
為使菸酒管理行政作業有所遵循規範,訂定「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避免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行政法院判決既判力造成衝突,並為防止重複救濟、浪費司法資源,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准予依前述規定重開程序之列
9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10
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11
旨:
行政執行案件行政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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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電腦伴唱機收費,前經智慧財產局以函令禁止調漲,其處分既已送達,則自送達時起已生效力,嗣後未經撤銷或廢止,亦不因訴願之提起而終止其執行,即其效力仍繼續存在,應依 1200 元之費率洽收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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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 59 條規定,並無得例外停止執行之規定,又訴願法第 93 條規定,欲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需具備相關要件,故主管機應依職權調查具體情形而卓處
14
旨:
受處分人因車輛逾期檢驗逾六個月以上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決註銷牌照案件,於提起聲明異議遭法院駁回確定者,該註銷車輛牌照處分執行日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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