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6185人
1
旨:
新訂之裁罰基準,自發布、下達之日即生拘束效力
2
旨:
有關本府各機關學校經管市有房地,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出租或有償使用案件,於初次辨理出租或有償使用時,應詳述同意租用緣由及適用法規,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報
3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之聯外道路,係指以殯葬設施基地為起點連接至公路系統道路,且其寬度不得小於 6 公尺之道路。如殯葬設施係位於限制開發地區,則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實際狀況設置通行設施
4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固授權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就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改以糾正或勸導代之,然主管機關據此所訂定之裁量基準仍應在不牴觸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裁罰基準之範圍內作為補充
5
旨:
同性伴侶之相關規範訂定前,部分地方政府戶政事務所針對同性伴侶辦理之註記僅供戶政人員辦理業務時參考,惟上開註記仍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6
旨:
檢送「臺北市九十年度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
7
旨:
有關「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因地方政府社政人員之獎懲標準不宜由中央統一訂定,故本獎懲標準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地方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自行訂定獎懲標準
8
旨:
為落實社會福利志工制度,訂定「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隊組織要點」、「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服務手冊」及「花蓮縣政府社會福利志工服勤守則」
9
旨:
為獎勵長期投入志願服務工作者,訂定「花蓮縣志願服務獎勵要點」
10
旨:
為擴展志願服務及獎勵績效,公告訂定「花蓮縣政府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績效評鑑實施計畫」、「花蓮縣政府志願服務團隊績效評鑑暨獎勵要點」
11
旨:
刪除「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六點
12
旨:
關於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七點第二項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乙案
13
旨:
已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築物,如未經申辦拆除執照即擅自拆除完竣者,係依據建築法第 86 條規定向拆除建築物之行為人課處罰鍰並勒令其補辦拆除執照手續。嗣後於同一基地申請建築許可之起造人,如經主管機關認定無代行補辦拆除執照手續之義務,且原有建築物已滅失不復存在者,得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14
旨: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得就處分為附款,但附款本身不得違背行政之目的,並應與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提出切結不得預售」,其性質上為負擔,主要實益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故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15
旨:
行政機關之行政私法行為,依大法官釋字第 448 號解釋,係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16
旨:
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為提供主辦機關依規定按個案特性規劃評估、設定權利金負擔事宜之參考文件,非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稱行政規則,主辦機關於個案執行時,應依促參法相關規定,並視個案特性審慎評估辦理
17
旨:
依據內政部補助國內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公告受理 107 年度「內政部補助國內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赴海外拓點計畫」受補助單位申請案
18
旨: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為規範臺北市政府道路挖掘施工管理維護之事務分配及業務處理方式,僅對內發生效力,有關臺北市道路管理及維護,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 23 點規定辦理
19
旨:
主管機關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沒入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於沒入裁處書送達行為人後即可依據同條第 2 項規定銷毀之,其程序不因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受影響,然於銷毀前應將煙火數量清點紀錄以避免爭議,有關銷毀可能涉及之環境污染問題則應洽環保機關提供協助
20
旨:
關於在 2 層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集液設施、機械通風之換氣標準、電動機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之安全裝置設置位置、排出儲槽內部氣體及蒸氣之構造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之設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留空地量測基準、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限制、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之定義、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之定義、專業人員負責簽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等執法疑義
21
旨: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8 條第 8 款
22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機關有適用者得先行增列於「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範本」
23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 38 點第(八)款第 3 目,是否牴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09600182560 號令部份,闡述如本函說明
24
旨: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25
旨:
屬行政規則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量基準既有變更,雖相關法律規定並無變動,基於此等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適用新修正之基準為裁罰
26
旨:
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
27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160 條規定,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應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不涉及通案,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
28
旨:
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實施
29
旨:
修正「高雄縣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30
旨:
主管機關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6 條,就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 150% 者,視情節輕重,就保險業辦理合作推廣業務訂定適用所有保險公司之一致性規範,且將資本適足率標準訂為 100% ,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範,亦無違反禁止差別待遇及比例原則
31
旨:
如土地都市計晝使用分區為旅館區,屬可建築用地,雖非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所列都市計晝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之土地,仍得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設定地上權
32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33
旨:
有關請各機關參考規劃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應執行事宜
34
旨:
關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土地無償撥用規定,應優先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惟該項僅係一得辦理「無償撥用」法律依據,至無償撥用相關程序及其他細節性事項規範,則仍應回歸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令中有關「撥用」規定辦理
35
旨:
為使民眾了解臺北市市政建設之緣由及重大紀事設置古蹟解說牌,其設置之古蹟解說牌樣式及文字內容奉市長指示檢送臺北市政府各單位以供設置參考
36
旨:
有關教師借調前在校服務未滿一學年之年資,得否與借調行政機關未滿一年之年資併計辦理考核晉級
37
旨:
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並生效,因 3 則相關行政函釋之主要內容均已納入規範,已無必要繼續適用,故同時將其停止適用
38
旨:
關於法制作業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相關疑義
39
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未踐行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等疑義
40
旨: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
41
旨:
關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法性疑義
42
旨:
關於執行裁罰作業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疑義
43
旨:
關於「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修正草案疑義
44
旨:
有關青年輔導委員會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檢討其所屬現行之主管法規,欲解決法律授權之依據
45
旨:
「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其性質具有外部效力,似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
46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疑義
47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費用收取之適用疑義
48
旨:
關於耕地分割之限制
49
旨:
關於內政部訂頒之「地方役政主管人員遴用注意事項」與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即將實施之行政程序法是否牴觸疑義
50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疑義
51
旨: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再請釋示
52
旨:
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十七次會議紀錄
53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54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55
旨:
關於稅捐之核課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前段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適用釋疑
56
旨:
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出勤請假之管理規定疑義說明
57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之釋疑
58
旨:
修正「高雄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自治條例」,事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之適用說明
59
旨:
法規名稱使用「規程」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用語,惟核其內容並無對外效力,性質上屬行政規則
60
旨:
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通道使用,建照核發法令適用疑義
61
旨: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62
旨:
關於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相關法規所訂定之法規,應以「令」或「函」之方式 (修正) 發布疑義
63
旨:
職務列等表究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64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 (草案 ) 」,其法源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疑義
65
旨:
關於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及牴觸農業發展條例,陳請刪除或修正該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事宜乙案
66
旨:
關於行政機關訂頒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之發布方式疑義一案
67
旨:
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築物經依建築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罰之罰鍰,使用人可否分期繳納疑義乙案
68
旨:
關於國史館可否本於職權訂頒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為預算執行之法源依據乙案
69
旨: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之涵意釋疑
70
旨:
關於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疑義乙案
71
旨:
法務部函為關於「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定義,行政程序法已定有明文,各機關於引述相關用詞時,應注意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一案
72
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73
旨: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00 點及第 135 點第 4 款規定係限於處理一般公文,而不及於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應適用位階較高之行政程序法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規定
74
發文字號:
旨: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 90. 01.01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發布程序
75
旨:
地方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時,宜先釐清其性質究屬行政規則或自治規則,以符行政程序法規範;如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機關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以行政規則為替代,否則即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76
旨:
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另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本即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依同法第 160 條規定程序發布之
77
旨:
法務部就「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案」之意見
78
旨:
法務部就有關「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說明
79
旨:
法務部就有關修正後「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草案之說明
8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釋疑
8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等疑義
8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監察院對貴部辦理「市港合一-國際商港管理委員會設置」政策執行案之調查意見之二提供意見
8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推動實施我國港口國管制乙案
8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外交部駐舊金山及洛杉磯二辦事處編制表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布施行疑義乙案
8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行政規則,於公文程序上之處理方式疑義乙案
8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於公文程式上之處理方式疑義
8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之性質及生效日期疑義
8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監察院要求通案訂定相關補償辦法乙節
8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鄰里編組自治條例」之訂定,應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9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適用疑義
91
發文字號:
旨:
「相關政府人員及情治單位車輛號牌核發使用要點」屬「行政規則」
9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93
發文字號:
旨: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160 條等規定,應視其權限或職權、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等性質,分別判斷是否為行政規則以及能否以「令」頒布
9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縣 (市) 以下各級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審核原則」,屬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疑義乙案
9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
96
發文字號:
旨:
執行土地法第 14 條所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劃定工作,應否辦理公告疑義乙案
9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將「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刊登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政府公報疑義
98
發文字號:
旨:
菸酒管理法第 46 條至第 48 條修正條文施行後有關其施行前已查獲而尚未處罰確定案件之法律適用問題
99
發文字號:
旨:
勞工退休金條例舊制年資結清領取之結算金處理疑義
100
發文字號:
旨:
行政院發布之「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審議之對象包括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共工程計畫
101
發文字號: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10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疑義
103
發文字號:
旨:
函詢核發關務獎勵金請領期限擬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疑義
104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執行事宜
105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0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 59 條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是其裁量基準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10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結婚證書之證人簽名,可否以蓋章代簽名之疑義乙案
10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規定限值者,告發處分對象疑義
109
發文字號:
旨: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又對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但就個案而言,新法與舊法相比較結果,舊法對當事人比較有利,且新法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頃,則仍適用舊法
110
發文字號:
旨:
行政規則若已有效下達者,係以該函到達各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之效力,惟為避免下達各機關之時間不一,致生適用疑義,故依行政規則之法制作業,其下達方式以函「分行」為之,並於分行函中敘明其「生效」日期
111
發文字號:
旨:
鄉公所編列村、鄰長國內經建參訪活動預算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文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及是否應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項下支應等疑義
11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核准設置殯葬設施之申請案,對於殯葬管理條例第 8 條所定之「其他易燃之氣體、油料等之場所」之認定與其認事用法有無違,因此,本件個案事涉行政處分作成時法律及事實狀態之認定,建請內政部依法本於職權審酌之
11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11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機關於制(訂)定法規時,各機關宜視個案所需,規定法規之施行日期,倘屬新制度之施行或修正者,宜預留法規施行之緩衝期或訂定過渡條款,以避免驟然施行後,造成民眾無從預為因應準備,而影響其權益
11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之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應按「98 年度法制業務座談會」決議辦理之
11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法(90)律字第 00147 號函作成當時,公報之發行係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惟目前已變更,改由行政院公報統一刊登,因此,該函號另於 99 年 4 月 1 日以法律字第 0990700176 號函示停止適用之
11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機關回復人民陳情案件時,不論是以「函」或「書函」為之,皆符合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而內政部營建署為行政院所屬之下級機關,乃應受其拘束,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回復陳情人之方式,係符合相關規定,自無違法可言之
118
發文字號:
旨:
按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而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故行政院主計處基於法定職權,因執行預算法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自得為各機關執行之準據
119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12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59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新設倘由現機關或單位合併者,其權限自隨同移轉存續於新設機關,又更銜亦由更銜後機關承受原管轄權,是以均無須再行下達前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
121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36 條規、第 39 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122
發文字號: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衡量判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指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分享利益,宜依具體個案認定
123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為使轄內建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正當,依行政程序法訂定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之裁罰基準,惟內容須與建築法規定相符,不得逾越建築法授權裁量範圍
12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125
旨:
法務部就「續商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函為建築基地鄰接之計畫道路尚未開闢,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應否檢附出入通行私人土地權利之證明文件疑義案」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草案」之意見
126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 5 點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12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59 條規定參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依權限用以規範所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及機關內部事務分配與業務處理方式,而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並經行政院下達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可認係行政規則,故訂定該規範,核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行為
128
旨: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 20 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擬就該條為「補充規定」,如並非以修法方式而係以函分行方式為之者,似屬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性質似與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規則」符合,惟就內容似有相關疑義應予釐清
12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130
旨: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 1、4、6、7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係以文物「管理」為核心,而未及於文物之「處分」,故在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限度內,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管理事項似不宜擴張及於文物之「處分」
131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所擬政黨及政治團體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應注意事項(初稿)」之意見
13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133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由地方政府擬統一訂定所轄戶政事務所裁罰基準規範,並非截然違反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賦予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為免予處罰立法意旨
134
旨:
法務部就「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第 3 點附件二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表,對於違反糧食管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者,逕予罰鍰處分,不給予限期改善,是否違反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第 4 點修正以營利事業主體(糧商)作為計算處罰次數對象,是否違反糧食管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之說明
135
旨: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作出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136
旨:
公立學校具機關地位,其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規定,如僅規範內部單位之組織、業務處理等,且係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即屬行政規則;至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目的範圍外,並未具與機關相當地位,如訂定前述規定自非行政規則
13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現新證據,應係指該證據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已存在,因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知或因故不能使用,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得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
138
旨: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其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設有相關規定。另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139
旨:
地方政府訂定注意事項規範各機關單位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考核及管制,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性質上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規則,並無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又補助法律性質屬給付行政措施,得視政策、經費等狀況,裁量決定是否補助、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相關事宜
140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又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141
旨:
法務部就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所述之行政規則,及以「行政規則」發布,卻涉及行政部門外之規範其法律效力之說明
142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指引手冊」涉及行政程序法、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等規定,就相關之法理及事項之說明
143
旨:
法務部就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取得經濟部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法律性質,以及經濟部函復「『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備查函效力說明資料」等情形之說明
144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又各地區國稅局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似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公開予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惟此涉及該法解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探求立法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14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146
旨: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147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 74 年 1 月 10 日台內字第 542 號函釋示之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148
旨: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解釋函令,如為協助業務機關辦理計算稅額事項所為之解釋,性質上為行政規則,應具有拘束業務被監督機關之效力。惟其已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及徵免稅額,而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149
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訂定「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 8 點第 1 項規定,供各榮服處、榮家為是否列計全家人口範圍審核「情形特殊」之判準,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裁量性行政規則
150
旨: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包括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有關耕地限制分割之法律規定,至於該條項之相關解釋性行政規則,於符合該條項之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之前提下,得以之做為行使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準據,惟其內容不得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發條例所無之限制,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151
旨: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2 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152
旨:
法務部就有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公告大陸地區物品輸入規定案之說明
153
旨:
法務部就有關傳播業者涉及違規廣告之行為,倘衛生機關查認尚難構成違反衛生法律之裁罰要件,可否由通傳會依廣電法及衛廣法規範廣播電視事業節目與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予以調查裁罰乙節之說明
154
旨:
關於溢領退除給與人員可否以分期給付方式返還乙案
155
旨: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於修正後興建之農舍辦理移轉,得否應受 5 年移轉之限制疑義
156
旨:
縣政府引進民間資金辦理科學園區區段徵收開發,其招商作業涉及地方自治、都市計劃及土地徵收等乙案
157
旨: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草案)規範申請結婚登記應查驗之證件、辦理結婚證明書應查驗之證件,均涉及對外發生規範人民申請結婚登記或辦理結婚證明書應具備之要件,建議併入戶籍法施行細則或其他法規中,又戶籍法施行細則與 96.05.23 修正之民法第 982 條規定不符之規定,應儘速修正
158
旨:
台南市立仁愛之家所訂「接受各界捐助財物處理要點」,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159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裁量性或解釋性行政規則」,係由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直接依據,故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對人民作成行政罰
160
旨:
有關「行政規則」之認定範圍,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之規定
161
旨:
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作業要點內容係屬獎助金發給及作業事項,性質屬機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又獎助行為係以高權主體地位單方對符合資格申請人審查決定給予之行政行為,性質上屬授益性行政處分
16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第 159 條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倘職務說明書未經函頒下達或以令發布,則非屬行政規則,又職系說明書依其規範內容及訂定方式觀之,應屬行政規則
163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等規定,目前行政實務上,對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稱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16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人員僱用事項、僱用契約內容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並未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行政規則」較為符合
16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要件,如僅符合之一要件不屬之;又行政規則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166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16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定義請於引述相關用詞時應注意
168
旨:
修正名稱為「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169
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170
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第 2 點、第 7 點
171
旨:
訂定「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172
旨:
自即日起修正名稱為「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173
旨:
檢送「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174
旨: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修正部分條文規定
175
旨: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176
旨:
各機關文書處理除依公文程式條例、印信條例及其他法規外,應依文書處理手冊辦理
177
旨:
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均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性質相同
178
旨:
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31 點(五)規定,正、副本受文者之地址非眾所周知,為利公文後續送達,爰規定須註明地址,俾利辦理公文寄送
179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
180
旨: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訂定對公務員求償額度上限標準行政規則,得依行政程序法為之,惟仍注意求償權行使應非以此上限標準為唯一依據,宜一併規定相關彈性調整認定機制
181
旨:
因天然災害致道路毀損而須用爆炸物為緊急搶修者,符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所稱之緊急需要;惟爆炸物之使用仍應由爆破專業訓練人員為之
182
旨:
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規範疑義
183
旨:
公告「臺北市績優中小企業推薦原則」
184
旨:
具公物性質之碼頭,基於公物家主權及警察權,得逕行排除他人對公物之侵擾、未經許可使用等情事,即得予以排除其占用狀態,逕行移置、吊離
185
發文字號:
旨:
「道路交通駕駛人違規記點及汽車違規紀錄作業處理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自即日起生效
186
發文字號: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187
旨:
「聯合開發用地所有人參與聯合開發,先行提供土地供大眾捷運系統施工使用,應以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期為恢復課徵地價稅之日期」
188
旨:
衛生福利部於 111.01.03 公告委任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實驗室認證及查核相關事項,為辦理相關實驗室認證,爰訂定「精準醫療分子檢測實驗室認證申請須知」
189
旨: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共衛生業務授權執行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1 項第 27 款等規定,公告授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辦理「臺北市家庭責任醫師照護整合計畫」,並自 106.01.01 起實施
190
旨:
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儀器系統,併稱體外診斷醫療器材,其於辦理查驗登記時,除應符合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定外,尚應依「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須知」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檢核
191
旨:
停止適用行政院衛生署 95 年 7 月 17 日署授藥字第 0950002163 號公告之「天麻等 54 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192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公告「藥品臨床試驗計畫分流管理精簡措施」
193
旨:
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7 條規定所訂定之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係以多數不特定之救護技術員為規範對象,且訂有罰責,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性質應屬法規命令
194
旨:
關於農會會員代表於候選登記時,有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不得登記情事,雖經當選,仍應撤銷或廢止其候選資格,至其於當選任職期間行使之職權是否有效疑義案
195
旨:
民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規定申請稅賦減免,受理機關為核對其登載之地目是否屬當時法令規定之農業用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應檢具都市計畫第 1 次公告前之手抄土地登記簿
196
發文字號:
旨:
若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性質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單位於發文時通報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法令資訊系統並副知法規會,收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單位作成對各地方政府或所屬下級機關之法規解釋通函
197
旨: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雇主為行政機關時,其性質僅係長官對屬官,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具內部效力之規定,並不發生外部效力
198
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據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 12 點第 2 項等規定,公告自辦、委託及補助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之「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
199
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修正「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並自 110 年 11 月 30 日生效
200
旨:
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空氣品質淨區交通工具管理實施要點」
201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公告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202
旨:
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203
旨: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204
旨:
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裁量基準」
205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 4 點、第 8 點
206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四點附件
207
旨:
有關教師借調前在校服務未滿一學年之年資,得否與借調行政機關未滿一年之年資併計辦理考核晉級
208
旨:
檢送「公教人員保險及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對照表」一份
209
旨: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遷調,參酌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自行訂定之資格條件審查項目,是否須函送銓敘部備查或僅下達屬官
210
旨:
有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各縣 (市) 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第十二、 ( 二) 7之規定是否規範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之急難救助預算業務疑義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