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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因應實際需要,似可採二階段方式研訂相關法規,先訂定自治規則發布施行,再進行修法提昇該自治規則之位階為自治條例,以求適法
2
旨:
依臺北市議會 89 年 9 月 4 日書函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89 年 10 月 5 日函,有關臺北市液化石油氣儲放廠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後,為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3
旨:
為應變情事,琉球鄉海域進行港口管制,應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及指揮相關機關辦理處分及措施,並以其政府機關名義為之,其進行管制之作為應依災害狀況及程度之審查衡量之
4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眷戶權益受損補償事宜
7
發文字號:
旨:
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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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下水道法第 8 條規定參照,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而「指定下水道管理機關」行為,將使受指定機構負責下水道建設、管理事宜,與行政協助並不相同
9
旨:
憲法第 15、23 條、職業訓練法第 4-1、31、35 條等規定參照,技能檢定證照制度,與限制從業資格係屬二事,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非當然排除其他未獲認證之人從事該類業務,而由消費者依需求自由決定是否延請已獲認證者為其處理事務,又政策上對於「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業別」或各該技能檢定職類,如「有較諸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更為重要之公共利益存在」,擬限制從業人員需有技能檢定資格始得職業,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為之,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10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管轄權疑義,仍應回歸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先行審認,有關「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業務監管,涉及監管「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宜由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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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司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登記「所營事業資料」包括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等,其個人資料保護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地方政府與經濟部對於公司事業監管權責劃分如有管轄權爭議,依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12
旨:
法務部就離岸風力發電開發商取得經濟部依「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法律性質,以及經濟部函復「『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備查函效力說明資料」等情形之說明
13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14
旨:
財團法人法並未特別排除有任期之任務型機關擔任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故行政機關如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而由其他機關承受其業務者,原由該機關設立許可並擔任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亦一併由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後之業務承受機關承受該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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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監察院調查各縣市農田灌溉圳溝堤岸設施管理欠缺等權管單位爭議案檢討改進情形之法務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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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事業申請聯合行為許可之處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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