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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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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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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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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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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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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6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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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8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9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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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11
旨: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核發,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進行審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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