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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5 條
(地方政府處分或出租公有土地之權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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