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19622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8
八、經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檢具以下文
    件至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
(一)哺(集)乳室、更新改善托兒設施及居家式托育服務:領據、支出
      分攤表、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及補助項目相關照片。但原始
      憑證正本之提供如有困難,應檢附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
      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二)新興建托兒設施(含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及人員人事費用)、托兒津
      貼:領據。
    若經同意就地審計,補助款得以領據憑撥,前項原始憑證留存事業單
    位備查,並應依會計法規定辦理保存與銷毀。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