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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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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前點公告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實施計畫
    書、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表)及其他配合第五點
    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下列各款補助者,
    並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哺(集)乳室:樓層平面圖、哺(集)乳室設備配置圖、哺(集)
      乳室使用規範。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
        影本。
     2、更新改善費用: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申請補助設備估價
        單。
     3、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專業諮詢服務契約書影本、托兒服務機構立
        案證明影本。
     4、人員人事費用:人員資格證書影本、人員領取薪資證明文件、托
        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及收托幼兒名冊。
(三)托兒措施:
     1、雇主提供托兒津貼者:
     (1)於托兒服務機構托育者: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含受僱者勞務
          提供地)、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影本、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
          服務機構證明、雇主發放托兒津貼證明文件、非職工福利金發
          放津貼證明及所訂托兒津貼發放辦法。
     (2)以居家式托育服務托育者: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含受僱者勞
          務提供地)、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影本、托育服務提供者
          出具之領據、托育服務契約書、非幼兒二親等親屬證明、雇主
          發放托兒津貼證明文件、非職工福利金發放津貼證明及所訂托
          兒津貼發放辦法。
     2、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影本(在
        宅托育)、雇主與托育人員簽訂之契約、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樓層平面圖、設備配置圖、申請補助設施設備估價單。如設置地
        點非登記地或營業處所者,另應檢附設置地點與登記地或營業處
        所相對位置距離圖說及非托育人員住居所切結書。
    雇主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除應備前項所列文件外,並應檢附下
    列文件:
(一)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二)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
相關圖表: 附表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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