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經核准補助者,申請人應於接到本局審核結果通知書後,檢具以下文 件至本局辦理撥款及結報: (一)哺(集)乳室、更新改善托兒設施及居家式托育服務:領據、支出 分攤表、原始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及補助項目相關照片。但原始 憑證正本之提供如有困難,應檢附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 法檢附正本之原因。 (二)新興建托兒設施(含專業諮詢服務費用及人員人事費用)、托兒津 貼:領據。 若經同意就地審計,補助款得以領據憑撥,前項原始憑證留存事業單 位備查,並應依會計法規定辦理保存與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