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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經費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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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設置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者,補助最高新臺幣(
      以下同)一萬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興辦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者,依實際收托受僱者子女
        人數核算,每收托一名補助三萬元,當年度最高補助三百萬元。
     2、專業諮詢服務費用:新興建並登記立案之托嬰中心、幼兒園及職
        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在籌備階段委聘專家學者或非營利團體協
        助興辦者,每月最高補助三萬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且補助總
        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六十。
     3、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人事費用:新興建並
        登記立案者,依托兒服務機構設置規定應配置人員,按實際收托
        受僱者子女人數換算補助人員人事費用,每名每月最高補助當年
        度最低工資,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4、更新改善費用: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每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三次為限。
(三)托兒措施:
     1、托兒津貼:補助每年每名受僱者子女最高五千元,每一雇主每年
        最高補助三十萬元,以六年為限;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下者,每
        名補助金額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七十,一百人以上者,每名補
        助金額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五十。
     2、居家式托育服務:補助設施設備費用,第一年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其後每年最高補助三萬元,且補助總數不得逾實支數之百分之
        八十,以六年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項目,對於收托入國民小學前兒童之托兒服務
    機構,有提供延後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得提高補助上限比率為實支數
    之百分之九十。
    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之更新改善托兒設施補助項目,包含托兒遊樂設
    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
    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居家式托育服務設施設備補助項目,包含遊具、
    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施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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