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府於每年一月參酌前一年十二月各區人口數,核定區公所年度執行 調解目標件數核算基準、執行調解目標件數及評比級次,並於年度結 束後三個月內,會同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派員實地辦理區調解業務 績效考核;其評分標準依據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所訂評 分標準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