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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5
五、公所
租佃委員會
受理申請後,應將調解事項於調解期日七日前,以書 面(如附件二)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得報請本府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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