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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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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所租佃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將調解事項於調解期日七日前,以書
    面(如附件二)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得報請本府派員列席指導。
相關圖表: 附件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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