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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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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解爭議如因當事人所陳證明文件欠明者,公所租佃委員會認為必要
    時,公所經辦人員或委員應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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