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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10
十、調解爭議如因當事人所陳證明文件欠明者,公所
租佃委員會
認為必要 時,公所經辦人員或委員應實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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