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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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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之就學就托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其隨行子女之學雜費、課後安親費、機構或居
        家臨托費。
     2、性侵害被害人之學雜費。
     3、就讀學校每學期之三聯單項目(含簿本費、學費、雜費、資訊設
        備使用費等)及新生制服費。
     4、入學後另行要求之款項(如班費、校外教學費、住宿費、交通費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不予補助。
(二)補助標準:
     1、國小至高中職學雜費:依繳費三聯單據核實補助;每人每學期以
        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一萬元,且最多補助三學期。
     2、幼兒園學(月)費:依繳款單據核實補助;每人每學期以補助一
        次為限,最高補助一萬元,且最多補助三學期。
     3、國小三年級以下課後安親費:依繳款單據核實補助;每人每月最
        高補助六千元,最多補助三個月。
     4、未滿十二歲子女機構或居家臨托費:依繳款單據核實補助;每人
        每日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最多補助五日。
     5、新生制服費,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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