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資源班課程得安排於下列時段為之: (一)利用晨間活動、午休等非領域學習時間實施;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 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計算。 (二)使用原班領域/科目課程時間。 (三)於其他經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審議通過免修、減修之領域/科目學習節數或彈性學習課程 時間為之。 (四)經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 ,節數計入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