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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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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資源班課程得安排於下列時段為之:
(一)利用晨間活動、午休等非領域學習時間實施;因排課需要致每節分
      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計算。
(二)使用原班領域/科目課程時間。
(三)於其他經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
      推會)審議通過免修、減修之領域/科目學習節數或彈性學習課程
      時間為之。
(四)經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同意後,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
      ,節數計入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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