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資源班編制之教師應為專任,並應具備該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 育教師資格者擔任。 資源班領域/科目課程,應優先由具備該領域教學專長之資源班專任 教師授課為原則;並得依學生學習及教學需要,安排校內、外具領域 /科目教學專長之教師授課。 前項所稱領域/科目教學專長,指持有該領域/科目之教師證書、修 習相關教學專業學分三學分以上,或接受教學工作坊、學習策略融入 領域教學等研習達十二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