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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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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源班編制之教師應為專任,並應具備該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
    育教師資格者擔任。
    資源班領域/科目課程,應優先由具備該領域教學專長之資源班專任
    教師授課為原則;並得依學生學習及教學需要,安排校內、外具領域
    /科目教學專長之教師授課。
    前項所稱領域/科目教學專長,指持有該領域/科目之教師證書、修
    習相關教學專業學分三學分以上,或接受教學工作坊、學習策略融入
    領域教學等研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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