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局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 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規定,並綜整考量學生需求與資源分配等因素, 增減資源班班級數或教師員額。 前項之計算,以每年三月一日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所載之學校普 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