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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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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依學校規模編列之基本辦公費外,學校應另依資源班班級數或教
      師編制數比例編列常年事務費及教材編輯費,並應專款專用。
      各項教學設備由學校就校內設備及經費設(購)置。確有困難者,
      得檢具詳細計畫送本局申請,由本局依實際需求及計畫內容審核通
      過後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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