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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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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生學習領域/科目之學習評量除依評量相關法規實施外,另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於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需調整領
        域/科目之定期與平時評量及多元評量方式之占比。
  (二)接受資源班之外加式學習領域/科目課程時,其學習評量結果得
        納入該領域/科目之平時評量結果。
  (三)接受資源班之抽離式課程時,該學習領域/科目課程學習成果由
        授課教師評量,並與原班授課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確認適性之學習評量內容與評量方式。
  (四)資源班教師應將學生資源班上課之學習領域/科目課程、彈性學
        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以書
        面通知普通班教師、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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