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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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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資源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
      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及下列規定辦理
      :
  (一)如跨教育階段授課,其教學節數以該教師每週總教學分鐘數除以
        編制所屬教育階段之每節分鐘數換算。
  (二)每學期教學開始、結束之時間比照普通班辦理;無法如期開課者
        ,最晚應於開學第二天正式上課。
  (三)為確認新入學學生抽離式課程需求,原預排之節數,至多得延後
        二週開課;前述期間教師應入班與普通班教師合作,並有紀錄可
        查。
  (四)如學生有嚴重情緒行為、低口語或無口語及其他特殊情形,得因
        應學生需求,轉換部分教學節數以執行行為功能介入方案或輔助
        溝通系統訓練,並應定期檢視方案成效及調整。
      依前項第四款情形轉換教學節數時,資源班教師需說明轉換節數必
      要性,並依方案或訓練之內容與目標,敘明節數轉換之服務項目、
      實施方式、時間規劃及成效評量方式等內容完成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經資源班工作會議討論,於學年度開始前提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
      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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