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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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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排學生接受資源班課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排抽離式課程教學前,應於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評估以下事項
      後為之:
     1、學生參與原班該領域/科目課程情形。
     2、普通班課程調整執行情形。
     3、支持服務措施實施成效。
(二)訂定該領域/科目課程之學習目標、實施起訖時間與評量方式。
(三)定期評估學生學習成長情形,做為資源班課程安排之依據。
(四)如第五點第二款所定之學生有需求,以提供外加式課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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