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市民活動中心之特定空間供其專屬使用,應 依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向區公所申請,以提供 下列使用為限: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里辦公處舉辦集會或活動。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經立案之公益團體或民間團體舉辦之公益、 教育或藝文活動。 (三)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正當活動。 (四)依市民活動中心之場地特性提供辦理宴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