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民活動中心之設置,應由區公所通盤考量妥善規劃(應包括設置地 點、土地權屬、面積大小、計畫用途、使用里數、人力及管理維護等 事項),研訂具體設置計畫報本府核定後,由本府或區公所編列年度 預算提報本府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