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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16
十六、區公所應即時將
市民活動中心
申請核准使用情形公開於資訊網站或 公告於
市民活動中心
大門外明顯處所,並於供使用時填具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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