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235686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16
十六、區公所應即時將市民活動中心申請核准使用情形公開於資訊網站或
      公告於市民活動中心大門外明顯處所,並於供使用時填具登記簿。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