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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
13
十三、
市民活動中心
之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設備費、人事及維護費 等),由區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編列時應參考上一 年度之場所使用率、經費收支及設備損壞折舊情形等確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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