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民活動中心由區公所管理維護。 本市改制前設置之市民活動中心,區公所為提高使用效益、節省管 理人力及維護費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 會管理。 前項委託里辦公處或社區發展協會管理之市民活動中心,其場地使 用費等相關費用,仍應由區公所繳入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