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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
市民活動中心
,係指以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 管理機關,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備查之
市民 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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