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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民活動中心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市民活動中心,係指以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
管理機關,並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備查之市民
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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