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幹事之督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分工如下:
1、業務及勤惰督導,由民政(民政災防)課課長主辦,有關業務主
管會辦,並依實際需要隨時對下列事項實施抽查,並於里幹事工
作會報提報:
(1)市政、區政執行情形之查察。
(2)資料簿冊記載情形之查察。
(3)里長對里幹事之考評情形。
(4)里鄰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5)家戶訪問執行情形之查察。
(6)區公所里鄰網站資訊更新之查察。
(7)各項通知單及市政宣導資料送達情形之查察。
(8)例行業務及交辦業務之督導情形。
(9)其他交辦事項執行情形之查察。
2、里幹事之服勤由里長隨時督導,里長對里幹事勤惰、品德及工作
效率,應向區公所提出建議。
3、區公所民政(民政災防)課課長執行里幹事督導時,對未依規定
到里服勤之里幹事,依相關人事規定辦理,並繼續抽查至改善為
止;經連續抽查二次未依規定到里服勤之里幹事,專案簽報懲處
。
4、區長或區長指派之專人每月應至少督導一次,如發覺里幹事服務
不力者除應予以議處外,其有情節重大且疏於處理者,各層級主
管有關人員並應受檢討議處。
5、品德生活督導,由區公所民政(民政災防)課主辦、政風室會辦
。
6、里經費處理之督導及審核,由區公所會計室辦理。
(二)民政局:不定期派員抽查區公所督導里幹事服勤情形,必要時得至
里辦公處及里內實地查訪。經抽查發現之待改善事項應即通知區公
所查處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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