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施字第 100052530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工施字第 10406
61449 號函修正第 2、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08040464
2 號函修正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
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091832
5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
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八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12009452
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
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新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修改竣工
圖與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