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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與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公布時間: 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系統時間: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新北市政府北府工施字第 1000525305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5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工施字第 10406
  61449 號函修正第 2、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08040464
  2 號函修正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並自即日
  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091832
  5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點條文之附表一、第 3  點條文之附表二;
  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八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工施字第 112009452
  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
  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新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修改竣工
  圖與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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