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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
    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事宜,以表彰藝術創作成就、提升藝術文化
    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2  
二、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一般展覽: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校,
      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二)畢業展覽: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
      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3  
三、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
    、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
4  附件檔案
四、申請人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向本府客家事務局(以
    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計畫書(附表二)。
(三)送審作品清單(附表三)。一般展覽應含展出作品二十件,其中五
      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且尚未在國內其他公私立展館展
      出者。
(四)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其圖檔格式應符合本局
        規定。
     2、立體類型之創作(如雕塑、陶藝及工藝設計等),其中至少五件
        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五)附件清單(附表四)。
    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5  
五、本局受理一般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審
    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其展
    出期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檔期。
    本局受理畢業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錄取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
    ,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之檔期。
6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不予受理申請:
(一)超過申請收件期間,始提出申請者。
(二)申請資料填報不實者。
(三)曾有違反本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情節
      重大者。
(四)曾有破壞、毀損客家文化園區展覽場地相關設施之情事者。
7  
七、一般展覽之申請,其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列入
      複審。
(二)複審:由本局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委
      員會,依其專業逐一審查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審查結果本局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畢業展覽之申請,由本局視申請情形決定正取及備取名單,如申請件
    數逾可安排之展場檔期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但為協助新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學校順利展出,本局得至少保留一檔期予本市學校使用
    。
8  
八、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
9  
九、展場檔期安排原則如下:
(一)各檔期展出以具客家文化特色之作品為優先考量。
(二)展出地點為客家文化園區展覽場所,展出檔期期間約一至二個月;
      畢業展覽展出檔期期間以二週為原則(含布展、卸展)。但展出地
      點及檔期,得由本局視實際需求調整之。
(三)展覽場所如遇政府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變更
      或取消展場檔期。
10  
十、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六個月通知
      本局。
(二)與本局共同研商布展作品安排及導覽訓練事宜。
(三)展覽前積極完成布展,展覽結束後並應完成卸展。
(四)應自行辦理展出作品之保險、裝框、包裝及運送,貴重或易碎作品
      應自行加裝保護措施。
(五)如自行印製文宣品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應經本局確認;如自行舉
      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前一個月通知本局。
(六)展出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或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之情形,違反者應自負賠償責任。
(七)展出作品之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且不得以標示價格或其他方式
      從事商業行為。
(八)應配合參與本局規劃之推廣活動,且作品相關圖片及文字,應授權
      本局於日後建立數位化資料使用。
    違反前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者,本局得取消其參展資格,並命其立
    即停止展出。
11  
十一、本局輔導之社團或學校,於客家文化園區展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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