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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
    本園區)場地之服務功能,以推展文化建設並倡導正當藝文活動,特
    訂定本要點。
2  
二、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應檢附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場地使用切結書
    及設備器材使用申請書等文件,依下列規定期限送本府客家事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審查:
(一)會議廳:場地使用前十日。
(二)演藝廳:場地使用前十日。
(三)戶外空間:場地使用前二十日。
    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應依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
    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執行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
    作業要點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之戶外空間,係指本園區內廣場、綠地、停車場。
3  
三、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不得連續超過三天。但有特殊事由,經本局核
    准者,不在此限。
4  
四、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
    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人
    得申請延期或由本局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因特殊需求須使用本園區場地時,得通知
    申請人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5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其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其
    使用,且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有損害本園區場地、建築物、設施設備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園區場地,違反本要點情節重大。
(六)舉辦宗教活動、喪葬活動、政治性活動、商業性活動或其他以營利
      為主要目的之活動。
6  
六、用本園區場地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布置場地、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及吊具等設備或辦理預排
      演活動,須經本局同意後,使得為之。
(二)設置售票處、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應於本局指定地點為之。
(三)活動現場錄音、錄影、實況轉播及販售相關商品,須經本局同意後
      ,始得為之。
(四)場地使用期間之公共安全秩序維護、傷病患急救、人員進出管制及
      動線安排等相關事項,應由場地使用者自行負責;場地使用者並應
      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場地使用相關規定。
(五)場地使用完畢應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局人員現場勘查;如有毀損,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申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局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
    。
7  
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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