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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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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以下簡稱部頒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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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各校
    )之編班,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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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
    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本府常態編班之推動及評鑑
    。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人員一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三)國中、國小校長代表二人。
(四)地方教師會、地方教師工會代表五人。
(五)學生家長會代表五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局科長或督學擔任。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
    (派)。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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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應於每學年度成立常態編班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委員會),由
    校長、各相關處室主任、承辦業務處(室)組長、特教業務承辦人、
    教師(會)代表三至六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等組成,校長為召集人,
    委員任期一年,負責籌劃、執行編班及特殊情形轉換班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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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學生數均衡(同學年班級間男女學生數亦應均衡)。
(五)照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教師應迴避任教自己子女之班級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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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常態編班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新生編班依學生戶籍之鄰里別或區公所編列之入學號碼或其他
      隨機方式,區分為男女二組,採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辦理編班工
      作。
(二)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
      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區分為男女二組,分配就
      讀班級。
(三)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區分為
      男女二組,分配就讀班級。
(四)國小二、四、六年級學生與國中二、三年級學生以直升為原則,若
      達增班條件,必須重新編班時,應檢附編班委員會會議紀錄、身心
      障礙學生證件影本(若無身心障礙學生免附)等資料,專案報本局
      核准,其編班方式依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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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及個案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一)特推會:
     1、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轉銜會議決議,優先安排適當教師
        擔任導師。
     2、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減少該班級人數一至三人,會
        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二)個案會議:
      針對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案會議,會議
      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並採均衡原則分散編班。
8  
八、雙(多)胞胎學生於編班前得依學生家長之意願,選擇同班或分開班
    級,但不得指定班級。
9  
九、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依不同時間點,分別處理,方式如下
    :
(一)開學前: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於開學前一星期,就全數新生或轉學
      生依班級人數及男女之均衡,辦理一次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
(二)學期中:應先考慮依人數之多寡將其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再考
      慮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數達於
      均衡。
    學生因故轉出後再轉回原校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力,以優先編入原
    班級就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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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導師編配作業,由教師親自到場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由現場
    人員代抽。
    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有特殊因素報本局備查外,應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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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於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工作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及
      導師編配結果於校內及網路公告至少十五日,並報本局備查。
      受保護個案或經學校編班委員會認定之個案,應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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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
      原因,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提出
        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處(室)指派輔導教
        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
        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編班委員會研議。
  (三)編班委員會會議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理情形後,
        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視各班人數多寡,編
        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可於
        召開編班委員會時,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會議,俾瞭解學生
        ,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五)經編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通知學生及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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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使教師、家長、學生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
      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家長委員會、班親會及其他適當時機宣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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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得將各校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辦理情形,納入校務評鑑及督學
      視導項目,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前向本會提出報告。
      各校執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經本府查核成效良好者,校長及有關
      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
      理原則辦理獎勵。各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者,公立國中小除依相關
      規定追究責任外,並列入校長年終考核重要參考依據,私立國中小
      ,由本府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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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校得依本補充規定另訂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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