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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14 新北市政府112年6月14日新北府財用字第1121138210號令:修正「新北市政府辦理分期繳納積欠市有不動產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實施原則」第3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圖表:附件一.pdf
相關圖表:修正規定.pdf
相關圖表:附件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