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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8 新北市政府112年1月18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1200945271號函:修正「新北市政府核辦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名稱並修正為「新北市政府辦理使用執照修改竣工圖與併案辦理變更設計及補列筆誤或漏列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圖表:附表二.pdf
相關圖表:附表一.pdf
相關圖表:注意事項.pdf